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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原理:税务行政诉讼法基本内容(第3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起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的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的行为。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①维持判

税法学原理:税务行政诉讼法基本内容(第3版)

(一)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行政案件。

2.不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诉讼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税务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选择管辖和顺序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凡是没有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或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确定管辖法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①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不动产而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是指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原告选择确定管辖法院。

(4)顺序管辖,是指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是指有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www.xing528.com)

(三)税务行政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税务行政诉讼的步骤。税务行政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

1.一审程序。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

(1)起诉。起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的行为。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①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诉讼程序合法;②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直接起诉的案件,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税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里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

第一,审理原则。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①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②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以及税务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③被告负举证责任

第二,审理程序。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两大步骤。审理前的准备包括下列步骤: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当事人的资格;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决定是否停止被告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执行;审阅诉讼材料,熟悉案情;确定是否公开审理。开庭审理包括下列步骤:开庭前的准备;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第三,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①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判决。②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③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④无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税务行政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作出被告行为无效的判决。此类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⑤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显失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所作出的判决。

2.二审程序。

(1)概念。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2)二审条件。二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上诉人合法。②被上诉人合法。③上诉对象合法,即指上诉对象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④上诉期限合法,即上诉案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税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就失去了上诉权。⑤必须提交上诉状。

(3)二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判决:①维持原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所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结果的判决。②改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所作出的判决。③撤销原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于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

3.再审程序。

(1)概念。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再次审理的程序。它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的一种补救措施,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2)再审条件。提起再审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或有权提出再审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②必须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3)再审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书内容违法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再审程序。再审案件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仍可上诉;再审案件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处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再审案件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4.执行程序。

(1)概念。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由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将法律文书的内容加以实现的次序、方式和手续。

(2)执行措施。原告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100元的罚款,直到该税务机关执行判决或裁定为止,以督促其履行义务;③将税务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④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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