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
1.征税行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复议管辖的特别规定。
(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包括: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5)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上述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2.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包括: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上述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证据、审查、决定、和解与调解、法律责任等内容。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指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意思表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https://www.xing528.com)
(1)申请复议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⑤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⑦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10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第9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10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2)申请复议程序。申请复议的程序因争议类型的不同而不同:①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②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复议形式。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③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④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⑤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书面申请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4)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复议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的过程。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与不受理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包括:①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②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③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④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⑤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⑥符合征税争议与征税争议以外争议规定的复议条件。⑦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⑧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受理的范围包括:①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但不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②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③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期限。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②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③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上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方面的权力:①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4)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83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5)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证据,是指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税务行政复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①合法性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②真实性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③关联性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4)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5)取证者。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可以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6)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涉案材料查阅的权利。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复议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的过程。税务行政复议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期限。审查期限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理案件相关材料的送达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关给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二是审理期限:①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期间内,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审查参加人员。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3)审查办法与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审查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5)复议申请撤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5.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④被申请人没有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而耽误的时间。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2)税务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①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⑤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⑥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⑦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⑧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⑨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3)税务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达成和解的。⑤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⑥上述①~③项的中止情形满60日,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延期情形。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延期的情形包括:①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以下法律效力:①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②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和解与调解的方式或手段,来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
(1)和解与调解的范围。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①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②行政赔偿;③行政奖励;④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2)和解方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3)调解要求。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③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调解程序。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①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②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③提出调解方案;④达成调解协议;⑤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5)和解与调解的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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