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方面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如下: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缴纳税款及其法律责任
1.逃避缴纳税款(以下简称逃税)的概念。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2.逃税的行政责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逃税的刑事责任。逃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逃税的刑事责任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逃税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单位逃税并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个人犯此罪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及其法律责任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概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①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构成犯罪的,按照“逃税罪”论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4.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并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个人犯此罪规定的处罚予以处罚。
(四)抗税及其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1.抗税的概念。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抗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抗税构成犯罪的,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刑法》第202条规定,具体处罚如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五)逃避追缴欠税及其法律责任
1.逃避追缴欠税的概念。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这里的“转移财产”,是指纳税人为逃避税务机关追查和控制,而改变财产的存放场所。“隐匿财产”,是指纳税人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追查和控制,而将财产隐蔽和隐藏起来。
2.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具体规定如下:逃避追缴欠缴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逃避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3.单位逃避追缴欠税并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个人犯此罪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六)拖欠税款及其法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及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2.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记录、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八)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及其法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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