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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中征纳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税法学原理(第3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是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检查中征纳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税法学原理(第3版)》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与义务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中是融合在一起的,即法律、法规在赋予税务机关一项检查权的同时,对该项权力的行使又作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就构成其法定义务。因而,在此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与义务作为一个问题进行阐述。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进行该项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此项检查;必要时,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并且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7.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www.xing528.com)

8.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这里“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指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工商行政管理、计划、物价、邮电、交通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与被检查人有来往的第三方当事人。

9.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0.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的限制性规定,就构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是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三)相关主体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在向相关主体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时,相关主体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相关主体有权拒绝检查。相关主体在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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