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90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除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和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外,其余税种皆适用于狭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但众所周知,现行狭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92年制定、经历了1995年、2013年、2015年三次修正和2001年的修订而成的。2001年修订后实施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距今已有20余多年了,在这期间,实体税法中发生了废止、新立、由规升法等情形与变化。如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废除了《农业税条例》;2006年国务院废除了《屠宰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在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将《筵席税暂行条例》列入其中;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制定了《车船税法》;2016年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2017年制定了《烟叶税法》;2018年制定了《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19年制定了《资源税法》;2020年制定了《契税法》。在税种的征收权属方面,也做了一些改变。如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此规定要求,我国各地方应于2009年底,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并且2019年9月1日实施的《耕地占用税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契税法》均在第15条规定:“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20余年的实体税法变化,使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已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90条规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已过时了。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再次修订,2013年6月和2015年1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既定时间表,原本应当在2018年提交审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一再延期,《税收征收管理法》需要完成一次颠覆性的重大修订,修法路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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