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历史并不长,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当时是为了满足英法战争对军费的需求,其后几经废立,直到1842年才成为了一个经常性的税种。此后,个人所得税在美国(1862年)、日本(1887年)、法国(1914年)先后开征,其开征的历史过程几乎与英国并无二致,均与军费或是战争有关,均首先以临时税的身份出现。但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个人所得税得以规范和推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全世界已有近5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34]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也逐渐得到了重视。从20世纪来看,个人所得税已在很多国家成为经济学家的“宠儿”,其功能定位在由当初的单一财政职能向着财政职能、调节职能等多功能方向发展,在西方国家甚至有“罗宾汉税种”的别称,还具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进入21世纪,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是资本、技术、人员的跨境流动,一些国家因时而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以“宽税基、低税率”为特征的改革,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出现了公平原则让位于国际竞争力原则的变化趋势。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历经晚清、民国和新中国三个历史时期,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1911年由度支部起草的《所得税章程》规定对工薪所得征税,这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针对个人所得提出征税。[35]1914年北洋政府在未获实施的清末《所得税章程》基础上,通过对日本所得税制度的借鉴,制定发布了《所得税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对个人所得按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是中国第一部涉及个人所得征税的法规,[36]但时局动荡、未能实施。直到1936年,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颁行《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人的薪给报酬和证券存款所得才首次正式开征所得税[37]。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年始议个人所得征税,到1952年再议开征个人所得税,再到1956年个人所得税开征前“叫停”[38],开征个人所得税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遭遇了出师不利。改革开放后,财政部税务总局从1978年底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随着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所得税”冠名的独立税种正式进入中国税制体系。此后40年间,虽然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数次修订,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历史较短,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www.xing528.com)
个人所得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起步较晚,第一个涉及个人所得征税的规范是1950年1月13日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薪给报酬所得税一直没有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此后近20年的时间,由于没有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基础和条件,自然也就不会有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经济增长加快,对外联系频繁,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日公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的月费用扣除额为800元,由于当时绝大多数国人薪酬水平远达不到该标准,其纳税人主要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和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同胞,1980年公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是一部涉外税法。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其中一部分人已先富了起来,个人收入差距也明显拉大,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9月25日先后制定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收入达到应税标准的中国公民征收所得税或是调节税,缴纳这两种税以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启了个人所得领域三个税种并存的局面。三个税种的并存,造成了税制和税法的不统一,使不同税种纳税主体之间的税负差距加大,在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课税要素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为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统一税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所得领域里三个税种并存的局面至此结束,统一为个人所得税后,不仅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上的内外同一,而且确立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框架。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公布以来,先后于1993年10月31日[39]、1999年8月30日[40]、2005年10月27日[41]、2007年6月29日[42]、2007年12月29日[43]、2011年6月30日[44]和2018年8月31日[45]进行了七次修正,其中1993年、2018年的改动比较大,前者统一了内外不同的个人所得征税制度,后者改变了税制模式与征收模式。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相适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先后于2005年12月19日、2008年2月18日、2011年7月19日和2018年12月18日进行了四次修订。为实施2018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除《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还有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等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较过去已大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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