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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概述及相关法规解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两次修正的《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4月23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及相关法规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基于投资人的责任不同,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形态。各国一般不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则征收企业所得税[1],因而,企业所得税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公司所得税。在我国,市场上的企业划分并行存在三种标准:第一种是按照投资人责任不同,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第二种是按照所有制不同,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第三种是按照资本金的来源与企业的国籍不同,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所得税涵盖的纳税主体范围,我国法律没有使用公司所得税的称谓,而是称之为企业所得税。

尽管在税种的称谓上存在不同,在理论上也长期存在征税合理性的争议,但是,对公司企业的所得征税具有普遍性,在开征的国家都是至为重要的主体税种。(www.xing528.com)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着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近乎30年的期间里,我国没有专门、系统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所得税法,政务院于1950年1月13日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所得税并入了工商业税;1958年9月11日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对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继续征税,定名为“工商所得税”,对集体企业征收。1972年3月财政部制定,同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从1973年1月起进一步合并税种、简化税制,在全国试行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工商所得税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改革开放后,所得税法有了迅速发展,从1980年起,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但所得税法不统一、不简明等弊端日渐突出。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不统一问题得以解决;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现了涉内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经过1994年税制深层次、大面积改革后,所得税法的弊端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革除,但是,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仍然适用不同的法律征收所得税,这种分别征税使得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有违WTO的规则。自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不断创造条件,在5年的过渡期结束之际实现了两税的合并。目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两次修正的《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4月23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此之外,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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