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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税率计征,如有错误补退税款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税率计征,如有错误补退税款

(一)纳税

吨税的纳税人为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的负责人。

(二)税目与税率

吨税税目是按照船舶净吨位大小设置的,分为4个税目。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类。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舶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两种税率均按照吨税执照期限(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1年、90天和30天设置3档不同的税率,具体为:

1.不超过2000净吨的,普通税率分别为:12.6元/净吨、4.2元/净吨、2.1元/净吨;优惠税率分别为:9.0元/净吨、3.0元/净吨、1.5元/净吨。

2.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万净吨的,普通税率分别为:24.0元/净吨、8.0元/净吨、4.0元/净吨;优惠税率分别为:17.4元/净吨、5.8元/净吨、2.9元/净吨。

3.超过1万净吨,但不超过5万净吨的,普通税率分别为:27.6元/净吨、9.2元/净吨、4.6元/净吨;优惠税率分别为:19.8元/净吨、6.6元/净吨、3.3元/净吨。

4.超过5万净吨的,普通税率分别为:31.8元/净吨、10.6元/净吨、5.3元/净吨;优惠税率分别为:22.8元/净吨、7.6元/净吨、3.8元/净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四)计税原理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海关根据船舶负责人的申报,审核其申报吨位与其提供的船舶吨位证明和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相符后,按其申报吨税执照的期限计征吨税,并填发交款凭证交船舶负责人缴纳税款。

(五)吨税执照的管理

1.领取。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①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②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2.颁发。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3.交验。领取吨税执照后,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4.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处理。

(1)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2)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3)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七)减免优惠

1.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国务院对其他船舶免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延长吨税执照期限。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上述免税范围中的第5项至第9项和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八)纳税期限(www.xing528.com)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税款滞纳金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这里可以用于“担保”的权利和财产包括: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③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④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九)税款少征与漏征、多征的处理

1.税款少征与漏征的处理。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05%的税款滞纳金。

2.税款多征的处理。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十)行政处罚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①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②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及其他证明文件。

【思考与应用】

1.行为税与目的税有何区别,现行哪些税是行为税?

2.分别举例说明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关系。

3.土地增值税与契税印花税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4.环境保护税以外,现行税种中还有哪些税种存在环境生态保护的内容?

5.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我国环境税制进行评价,对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6.考察欧美国家生态环境税的开征情况,对我国生态环境税制如何完善进行思考。

7.何为碳税,碳税应予单独开征还是纳入环境保护税框架,阐述理由。

8.考察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实际状况,指出环境保护税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探讨如何改进与完善。

【注释】

[1]本部分不涉及证券交易印花税,该税在学界存有较大争议。

[2]王传纶、王平武主编:《中国新税制业务全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第404页。

[3]龚辉文:“世界资源税发展现状与特点”,载《国际税收》2016年第7期。

[4]龚辉文:“世界资源税发展现状与特点”,载《国际税收》2016年第7期。

[5]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3~424页。

[6]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9页。

[7]王雪绒、朱松盈:《税收溯源》,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6页。

[8]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9]周泰研究院、周泰全球能源矿冶法律服务团队:“资源税法的前世今生”,载《中国矿业报》2020年8月31日,第2版。

[10]“资源税法通过:与改革同步与未来同路”,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25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相关规定——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催生耕地占用税新条例出台”,载中华第一财税网,http://www.tax.org.cn,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2月21日。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相关规定——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催生耕地占用税新条例出台”,载中华第一财税网,http://www.tax.org.cn,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2月21日。

[13]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页。

[14]王传纶、王平武主编:《中国新税制业务全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第376页。

[15]杨萍等:《财政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

[16]叶剑平、杨乔木、施昱年、赵燕军:“中国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研究”,载《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17]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页。

[18]刘佐:“南财快评:从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看2021年税收立法”,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21年3月29日。

[19]梁倩等:“土地增值税成地方调节收入工具”,载《经济参考报》2014年1月9日,第2版。

[20]税的职能的第一次延展是19世纪末期,随着社会改革学派兴起,税收参与社会,被运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税的职能的第二次延展是20世纪30年代,随着凯恩斯学派兴起,税收参与经济,被作为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20世纪70年代,英国新古典学派兴起,税收参与环境,被用以控制环境污染,矫正外部的不经济性,此乃税的职能的第三次延展。

[21]姜涛:“论环境税收制度”,载《环境资源法论丛》2003年第1期。

[22]姜涛:“论环境税收制度”,载《环境资源法论丛》2003年第1期。

[23]刘淄菱:“向塑料宣战!英国拟对瓶装饮料征税 鼓励回收空瓶”,载2018年3月29日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2月27日。

[24]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于2016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2月27日。

[25]钟昌元:“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航运船舶的影响”,载《对外经贸实务》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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