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吨税的概念
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是一国船舶因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
吨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具有使用费的性质,有的国家以灯塔税或码头费的名目征收。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对国际航行船舶征税,唐朝时期对进入我国疆域的商船征收“舶脚”,明清两代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或“水饷”,1843年以后开始对外国商船改按吨位征收船舶吨税。新中国成立后至1951年9月,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部门管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对于中国籍船舶,无论是否国际航行,均由税务机关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于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仍沿用船舶吨税名称,由海关代征。1951年10月1日,奉财政部通知,吨税不作代收,直接纳入海关“关税收入”项下。1951年10月至1986年9月,吨税作为关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所征税款与关税一并缴入中央国库。1986年10月至2000年12月,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不作为关税收入,但仍由海关代征,所征税款缴入交通部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2001年1月1日起,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吨税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25]。
(二)吨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www.xing528.com)
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吨税税务活动中征纳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吨税法建立于1952年。1952年9月29日,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该办法长期成为我国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其间有关部门于1954年、1974年、1991年和1994年仅对吨税税率等少数税收要素作了修改。由于《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制定于建国初期,现代船舶的平均吨位远大于60年前的船舶,且暂行办法的法律层次过低,原定税率标准偏低,不能满足国家对航运标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了使我国海上航标能够获得更好的维护、建设与管理,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通过了《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实施近60年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船舶吨税法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船舶吨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删除了办理船舶吨税的免税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证明的规定。吨税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把吨税的基本制度用法律确定了下来,通过税制平移实现了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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