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5种主要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是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但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上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②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③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④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上述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①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③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上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四)税率
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弹性税制。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实行浮动税额,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至1000元不等,具体为:煤轩石5元、尾矿15元、危险废物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弃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实行分档税额,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不等,具体为:超标1~3分贝350元、超标4~6分贝700元、超标7~9分贝1400元、超标10~12分贝2800元、超标13~15分贝56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11200元。
(五)计税原理
根据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类别不同,环境保护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具体为: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和税额标准四项指标:
第一,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www.xing528.com)
(1)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监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
(3)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前3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上述(3)中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以排污系数或是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意味着税务机关在后端不掌握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情况下,采用到前端去估算的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用于衡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处理费用。以水污染物为例,将排放1千克的化学需氧量所造成的环境危害作为基准,设定为1个污染当量,将排放其他水污染物造成的环境危害与其进行比较,设定相当的量值。比如,氨氮的污染当量值为0.8千克,表示排放0.8千克的氨氮与排放1千克的化学需氧量的环境危害基本相等。再比如,总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千克,总铅的污染当量值为0.025千克,悬浮物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等等。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三,污染当量数。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总汞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悬浮物等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税额标准。因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实行浮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因而,处在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会不同。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至1000元不等;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实行分档税额,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 200元不等。
(六)减免税
环境保护税属于选择性征税收的税种,选择性征收的税种通常不设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但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暂时性优惠,鼓励集中处理、鼓励资源利用、鼓励清洁生产。依据法律,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此类免税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上述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依法享受减税的,其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八)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是: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地点为排放口的所在地;排放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的纳税地点为固体废物或噪声的产生地。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申报时,纳税人要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需提供相关信息,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九)其他部门的协税义务
环境保护税法专业性、技术性强,对于污染物排放数据,税务机关并不掌握,税的征收离不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协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并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