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开征于1987年4月1日,征税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该税的开征,“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有关数据显示,1982年~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开征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调节作用十分显著。”[11]但随着此后我国经济近20年的高速发展,根据当时背景确定的税率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我国的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到2006年则下降到18.27亿亩,10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12]2006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强调:“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面对严峻形势,作为加强耕地保护,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缺问题和土地供需矛盾的政策“组合拳”的一部分,2008年1月1日起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从严控制减免税,规范征收管理,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耕地占用税具有鲜明的行为税性质,实行一次性征收,属于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目的性税种。
(二)耕地占用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www.xing528.com)
耕地占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耕地占用税税务活动中征纳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耕地占用税法开始于1987年。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随着经济高速发展,1987年耕地占用税法存在征收范围偏窄、税负偏轻、税负不公等诸多问题,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弱化。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大幅度提高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严格了减免税,加强了征收管理,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实施。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总体上属于税制平移,同时,也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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