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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基本内容,税法学原理(第3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资源税法基本内容,税法学原理(第3版)

(一)纳税

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二)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具体包括:

1.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铝土矿,钨,钼,金、银,铂、钯、钌、锇、铱、铑,轻稀土,中重稀土,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自然硫,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其他粘土。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矅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石、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砂石。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4.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5.盐。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1.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应税产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www.xing528.com)

(四)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其中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资源税法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对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中重稀土,钨,钼六类战略资源实行税法直接确定的固定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

(五)计税原理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税或者从量计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从价计税。资源税税目采用从价计税的,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税。资源税税目采用从量计税的,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量×定额税率

(六)减免税

1.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减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上述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25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2.5亿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0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亿立方米的气田。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30克以上的天然气。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每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原油每立方厘米。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40摄氏度的原油。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3.特定情形下的减免税。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②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八)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九)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资源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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