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车辆、船舶: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这里的“车辆”主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3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4个车轮的货车。“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而言,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这里的“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三)计税依据
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对于乘用车,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11];对于乘用车以外的车船,以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具体如下:
1.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以量数为计税单位。
2.商务客车和摩托车,以量数为计税依据。
3.商用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4.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5.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1.一般规定。车船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具体如下:
(1)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别设档:①1.0升(含)以下的,年基准税额为60元~360元;②1.0升以上~1.6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540元;③1.6升以上~2.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60元~660元;④2.0升以上~2.5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660元~1200元;⑤2.5升以上~3.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1200元~2400元;⑥3.0升以上~4.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2400元~3600元;⑦4.0升以上的,年基准税额为3600元~5400元。
(2)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包括电车),年基准税额为每辆480元~1440元;商用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年基准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120元。
(3)挂车年基准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4)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但不包括拖拉机)的年基准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120元。
(5)摩托车每辆36元~180元。
(6)船舶中的机动船舶的年基准税额为:净吨位每吨3~6元,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船舶中的游艇,年基准税额为艇身长度每米600元~2000元。
2.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为:
(1)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规定的税额确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②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①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②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②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 000吨的,每吨5元;④净吨位超过10 000吨的,每吨6元。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①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②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③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④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⑤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上述税率当中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五)计税原理
车船税实行从量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量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挂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商用货车适用年基准税额×50%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机动船舶适用年基准税额×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购置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六)减免税
减免项目具体规定如下:(www.xing528.com)
1.捕捞、养殖渔船,即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即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因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严重自然灾害、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对于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9.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思考与应用】
1.举例说明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关系。
2.调查房产税法的实施情况。
3.纳税人以房产作价入股是否应缴纳契税?
5.房产出租应由谁承担房产税?
6.在对汽车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的情况下,应否取消车辆购置税?
7.我国涉及汽车的税费较多,你对汽车征税在税种架构上持何种观点,说明理由。
8.车船税法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征税,有人认为实质是行为税,你持何种观点?
9.车船税法未将救护、环保等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车辆纳入减免税范围,你对车船税法的税收优惠有何建议?
10.车船税法作为财产税法应否承担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经济、社会功能?
【注释】
[1]王传纶、王平武主编:《中国新税制业务全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第440页。
[2]刘佐:“契税立法回顾与改革展望”,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20年8月15日,第1版。
[3]刘佐:“契税立法回顾与改革展望”,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20年8月15日,第1版。
[4]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33页。
[5]杨萍等:《财政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
[6]王传纶、王平武主编:《中国新税制业务全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第413页。
[7]房地产税不同于房产税,是一个综合税收体系概念,涉及开发、保有和交易各个阶段的多个税种。
[8]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7页。
[9]王传纶、王平武主编:《中国新税制业务全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第406页。
[10]刘佐:“新中国车船税制度的发展”,载《地方财政研究》2007年第6期。
[1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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