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是在购车环节征收的税种,发达国家在购车环节通常的做法是轻税负,将车辆征税的重头置于车辆使用阶段。我国涉及车辆的税制架构有所不同,在车辆购置环节以购置车辆为对象向购置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统一比例税率的税款。我国的车辆购置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税负稳定、不发生转嫁。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加快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向所有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车辆购置附加费由车辆落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取资金由交通部进行管理,属于预算外资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出现了乱收费、费多税少,预算外资金超过预算内资金的现象,在清费立税的背景下,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了15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2001年1月1日开征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在经历了4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后,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自此开始,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税务机关全面征收管理的税种。
(二)车辆购置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www.xing528.com)
车辆购置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车辆购置税的税务活动中征纳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车辆购置税法的前身是《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2017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车辆购置税法被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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