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但不包括农业用地。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税率
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定额幅度税率。每平方米的税额具体为: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五)计税原理(www.xing528.com)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减免税
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七)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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