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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颁布和实施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契税的概念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沿袭民国做法,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2019年5月契税法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起草契税法草案。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颁布和实施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它起源于东晋的‘估税’,‘估税’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券者,课以‘输估’;对不立契券者,课以‘散估’。到宋代逐步趋于完备。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征‘印契钱’,规定:凡民间买卖田宅,要在两个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元、明、清也都征收契税。如清末买契按财产价格征9%的税。由于契税是以保证产权名义征收的,长期以来大都是纳税人自动申报纳税,请求验印或发给契证。因此,契税在社会中影响较深,素有‘地凭文契,官凭印’的谚语流传。”[1]民国初期曾沿用清末旧制,后对税率两次调整降低,将征税范围扩大为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沿袭民国做法,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1954年对公有制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1956年因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土地契税的征收自然停止,契税征收范围大大缩小,在此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契税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2]。改革开放后,房地产转让情况逐渐增多,契税随之增加,1990年全面恢复契税征收。现今,契税既是房地产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又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税种。

(二)契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www.xing528.com)

契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契税税务活动中征纳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全国统一的新税制建立之前,在解放区和新解放的城市,曾经沿用民国的旧税制征收契税[3]。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于发布之日施行,该条例规定房地产交易由买方按照6%的税率缴纳契税。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公有制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土地契税便停征了。改革开放后,契税恢复征收,法律依据继续沿用1950年的《契税暂行条例》。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1950年的《契税暂行条例》已不能胜任。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1950年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征税机关统一确定为税务机关。2019年5月契税法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起草契税法草案。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了法律,保持了税制框架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将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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