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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与关境的区别及征收过境关税、临时反倾销税的流程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的边境,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领域边境,二者为不同的概念。过境关税,是指对通过本国关境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海关自公告之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

国境与关境的区别及征收过境关税、临时反倾销税的流程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本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课征的一种税。关税是国际通行的税种。

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的边境,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领域边境,二者为不同的概念。有时二者范围是一致的,即当一个主权国内没有设立免征关税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货物进出国境就是进出关境。有时二者是不一致的,即当几个国家缔结为关税联盟,对外执行统一的关税税则,对货物征收一次关税后,货物即可在全国境内或整个关境内流通时,关境大于国境;相反,当一个国家内部设有免征关税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小于国境。

关税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关市之赋”和欧洲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入市税”,可谓原始关税。一般意义上的关税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那时,各国的封建主以市场、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使用费为名,向过往商人和农民征收捐税。这种捐税在英国被称为Customs,亦称内陆关税。关税的另一个英文名字习惯用语是Tariff,相传来源于地中海西部的一个由海盗盘踞的港口,名叫“塔利法”(Tariff)。当时,地中海一带有许多海盗在海上设置关卡,强迫过路船只缴纳“买路钱”。出入地中海的商船,为了免遭抢劫,都不得不向总部设在港口城市“塔利法”的海盗缴纳一笔税捐。美国人最早与这些海盗进行斗争,他们提出“宁可花几百万元来保护自己,也不用一分钱来供养海盗”。因这一段历史,人们久而久之就用“Tariff”这个地名来称呼那种受敲诈勒索支付的款项,同时,也用它来表示一般意义上的关税。[34]

关税产生以后,经历了一个漫长时期才走向成熟和完善。尽管在封建社会就有了关税,但由于当时经济不发达,关税很不完善,这表现在关税以实物和货币并存的形式课征,且国家的境内往往设有很多内陆关卡,货物每经过一个关卡,就要征收一次关税,这种重复征收关税的做法,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与发展。到了近代,封建制度走向衰亡,资本主义开始成长,现代民族国家正式形成,这时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统一的关税。当今,关税不仅是各个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而且是其调节国内经济、发展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重要手段。

(二)关税的分类

关税,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目的、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从而产生了各种关税类别和类税名词、术语。

1.按照课税的目的,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国家为了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关税发展的早期主要是财政关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征收关税的目的已经由获取财政收入逐渐转变为保护本国经济的发展。保护关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而征收的关税。现代国家大都采用保护关税。发达国家用保护关税来保护国内市场,维持自己产品的垄断地位;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用保护关税来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和民族工业。但保护关税是构成关税壁垒(通常是指用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和各种附加关税的办法来构建屏障,以阻止或限制外国商品输入本国的一种税收措施,在各种附加的关税中较为常见的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近年来由于自由贸易的呼声四起,关税减让日益推进,保护关税的作用也逐渐弱化。

2.按照进出口货物或进出境物品的流向,关税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这是关税最为基本的分类。进口关税,是指对进入国境或关境的外国货物或物品,在报关进口时征收的一种关税。出口关税,是指对运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在报关出口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关税,是指对通过本国关境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

3.按照适用对象,关税可以分为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优惠关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优惠关税是指在广义差别关税中使用低于一般税率征收的关税,主要包括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和普遍优惠制等;狭义上优惠关税是指一国对来自与之有特殊关系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给予减免关税的特别待遇。

差别关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差别关税是指对同一进口商品规定多种税率,并视不同情况或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采取不同税率征收的关税;狭义上的差别关税是指特别关税,比较典型的特别关税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性关税。(www.xing528.com)

(1)反倾销税,是指对构成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附加课征的一种关税,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倾销是指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某国市场。对于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初裁决定倾销成立,并由此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的税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9个月。对于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且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适用于仲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海关自公告之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

(2)反补贴税,是指对接受补贴的外国产品在进口时附加课征的一种关税,是一种反补贴措施。补贴是指出口国(或者地区)政府或者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对于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临时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对于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额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且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海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

(3)报复性关税,是指在他国对本国出口的货物以不利于本国出口的关税税率课征关税时,为了对抗他国对本国在贸易方面的歧视,维护本国的利益,抑制他国的课征,对他国输入本国的货物也同样课征相同的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4.按照课税标准,关税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混合关税、选择关税和机动关税。从价关税是以货物的价格为计征标准而征收的关税;从量关税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即重量、长度、数量等为计征标准而征收的关税;混合关税是对同一货物同时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标准合并课征的一种关税;选择关税是对同一货物同时规定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在征收时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征收的关税;机动关税是对某些货物规定其价额的上、下限,按照国内的物价涨跌情况分别采用几种高低不同税率的关税,当进口货物的价格高于上限时降低税率,低于下限时提高税率,在幅度以内的按照原定的税率征收,这种方法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不受国外物价波动的影响,保持国内市场的价格稳定。

5.按照征税时限,关税分为正常关税和暂定关税。正常关税,是长期执行的关税。暂定关税,是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的一种临时性进出口关税。暂定关税一般每年修订一次,国家根据当年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关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

关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关税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税法始于1951年。随着1949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在北京成立,我国立即取缔了西方列强在中国的关税特权。1951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以下简称《暂行海关法》),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据本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管制的法令和决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所带物品,执行实际的监管;稽征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捐规费……”1951年5月15日海关总署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3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这个税则及其实施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关税法,它统一了全国的关税制度,这一制度实施了30多年。为了适应国家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形势的需要,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应的《进出口税则》。随着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由于《海关法》设专章对关税进行了规定,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据此重新修订发布了《进出口关税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口税则》是它的组成部分。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同时为恢复我国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创造条件,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对《进出口关税条例》进行第二次重大修订后重新发布。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情况变化,2003年11月23日,国务院制定发布了新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了1992年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新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3年12月7日、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三次修订。1987年1月22日制定、2021年4月29日第六次修订的《海关法》的关税专章以及2003年11月23日制定、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关税制度的基本框架。2015年8月制定《关税法》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于涉及税率调整、外部形势等敏感、复杂问题,备受市场关注的关税立法进程推迟,2018年9月7日《关税法》再次被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根据财政部2021年3月26日通过其官网对2020年立法工作情况的介绍,2020年《关税法(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议,关税立法面临的问题与一般工商税种不尽相同,首先需要协调处理该法与《海关法》的关系,其次,作为调控属性极强的税种,立法的推进还会受到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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