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叶税的概念
烟叶税是对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以其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草业是我国的一个传统产业,烟叶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对烟农、烟草生产企业、烟草生产地政府均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33],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颁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选择特定农业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当时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包括烟叶,对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我国进行了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列入征税范围。2004年6月30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起,除对烟叶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他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废止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失去了法律依据。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公布之日实施,这样,征收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烟叶税独立征收后,其性质由农业税变为商品税。
烟叶税的诞生既是税制改革的结果,也是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的延续。对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发展,缓解农业税费改革后烟叶生产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压力,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稳定,具有一定的功能与作用。(www.xing528.com)
(二)烟叶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
烟叶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烟叶税税务活动中征纳主体与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烟叶税法作为商品税法体系的独立税种,制度内容基本形成。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将《烟叶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属于税制平移,保持了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的基本不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