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1979年以前,我国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需要的资金由当时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拨城市维护费组成,称为“三项费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市维护建设方面资金欠账太多,致使城市维护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1979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办法,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81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时提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征城市建设税,作为县以上城市和工矿区市政建设的专项资金。这项税收开征后,大中城市不再从工商利润中提取5%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国家财政也不再拨给城市维护费。”198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受益税性质,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3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资金紧张状况,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法的逐渐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弊端日渐明显,税负不公平尤为突出。这表现在: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附加形式先是根据198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算征收,后又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根据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计算征收,随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改为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计算征收。这些税的税率差别大,由此造成产业结构不同的城市,城市维护建设税负担相差甚远,同时,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也造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负担者与受益者相脱节。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时确定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算征收,涉外纳税人当时由于缴纳工商统一税,因此无法对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③城市维护建设税中也有来源于乡、镇的,同时,这些收入也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显然,“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一定程度上名不副实,我们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实至名归,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由于落实税收法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税制平移的税种,立法名称上未作改变,本书遵从立法,使用立法名称。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下特征:
1.属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www.xing528.com)
2.征收范围较广。城市维护建设税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就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实行分区域的差别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需要,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活动中征纳主体与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维护建设,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单位和个人以其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产品税已不复存在,2011年1月8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实现了征税实际状况与法律规定的一致。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现了税收法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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