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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概述:消费税法学原理 第3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销售收入额或经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关于消费税的转嫁形式,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我国消费税法始于1950年。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实施《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确定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筵席、冷食、旅馆等5个税目,这是新中国最早的消费税法规。

消费税法概述:消费税法学原理 第3版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销售收入额或经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消费税源远流长,在许多国家的税收史上都曾占据重要地位。消费税源于货物税,对于消费税,长期存在不同理解,理论界一般将消费税区分为一般消费税与特别消费税,一般消费税是对所有消费品征税,其中以消费者实际消费支出额为计税依据的是直接消费税,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是间接消费税,一般消费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只是在称谓(如增值税、周转税、销售税、消费税等)上不同而已;特别消费税是对特定的、限制性消费品征税,范围较窄。我国开征的冠以“消费税”称谓的税属于特别消费税,本节所介绍的仅限于特别消费税。

早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繁荣,相继开征了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是消费税的原型。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到资本主义初期,达到了鼎盛阶段,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20世纪初,消费税的支柱地位被所得税取代,但依然是一个重要的税种,根据20世纪末荷兰克劳森教授搜集的129个国家的税收资料,没有开征消费税的国家不到10个。[29]在我国,消费税是一个既古老又崭新的税种。说其古老,是因为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征过“关市之赋”“山泽之赋”,随后又征收过盐税、茶税、酒税等;说其崭新,是因为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才首次正式使用“消费税”这一名称,并持续性征收,在此之前,1950年1月开征的特种消费行为税,征税范围仅限于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1953年修订税制时,又将其取消;1989年2月1日开征的特别消费税,征税范围为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意在解决生产、流通领域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的供求矛盾,倒买倒卖牟取暴利问题,随着彩电市场供求状况的改善,1992年4月取消了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主要着眼于其调控功能,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进行的征税范围、税率、征税环节数次[30]调整的新一轮消费税改革。消费税将向着扩大征税范围、调节税率结构、调整征收环节三大方向继续深化改革,其中,扩大征税范围,包括扩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征收范围(如塑料袋农药和破坏臭氧层的电子产品等资源型产品),以及扩大对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征收范围;调节税率结构,趋向是减免日用化妆品消费税,上调高档消费品税率,对政府进行税率调整的有限授权;调整征收环节,意在将消费税的征税由主要在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平衡其原始的财政功能与变迁后的调控功能,消费税的改革与立法将是同步稳妥推进的。

(二)消费税的特征

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征收的税种,具有以下特征:

1.选择性征收。从征收范围上讲,世界各国的消费税可以分为两类:选择性征收和非选择性征收。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实行选择性征收,即在众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中只选择部分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规定对所有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但同时又对若干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规定了免税,实质上仍然属于选择性征收。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可以起到限制某些消费品的生产与消费并缓解这些消费品的供需矛盾的作用,从这个特征上讲,消费税具有“寓禁于征”的功能。

2.单环节课征。单环节课征是指消费税是在消费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整个过程中的某一个环节征收。这与增值税的多环节征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多环节征税体现了增值税普遍调节的特征;单环节征税体现了消费税个别调节的特征。我国现行消费税除个别消费品(如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外,都是单环节课税。(www.xing528.com)

3.税率、税额的差别性。由于消费税所选择的应税项目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以及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消费水平等都不同,因而,不同消费品适用高低不等的税率或税额,以体现消费税个别调节的特性。

4.税负转嫁性。不论消费税是在哪一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都可通过消费品的交易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关于消费税的转嫁形式,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如美国、日本等国家规定价、税明列,这样,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清楚地意识到是否由自己负担和负担了多少消费税;而包括我国在内的有些国家采用的是隐蔽形式,即在发票上不要求注明消费税,消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在支付价格的同时,不知不觉地也支付了“看不见的消费税”。

(三)消费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

消费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消费税的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消费税法始于1950年。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决定统一全国税政,并颁发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暂定统一征收14种税,其中就有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实施《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确定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筵席、冷食、旅馆等5个税目,这是新中国最早的消费税法规。1953年工商税制修正,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征税项目部分并入营业税,部分改征文化娱乐税后,《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停止适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商品税在总体上日益萎缩,消费税未能以独立税种形式存在,自然也不会有相应消费税的法律规范。

1988年,中国生产、流通领域出现了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供不应求,市场秩序混乱,非法牟利现象,为调节消费,1989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此文件已于2011年9月8日宣布失效),规定从2月1日起征收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国家税务局根据《紧急通知》颁布了《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9年4月1日国家税务局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自1989年2月1日起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1992年4月对彩电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取消后,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继续征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消费水平的提高,如何发挥消费税的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和引导社会消费等作用的问题,日渐受到重视,在这样一种需求和背景下,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发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对11种需要限制或调节的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并授权国务院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央关于“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当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等进行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税目的税负水平。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将1994年以来消费税的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实施以来,对消费税制度又进行了数次调整,具体是:①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增加批发环节消费税,并提高生产环节卷烟的比例税率。②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调高成品油单位税额,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此后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再次调高成品油单位税额;2015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又一次调高成品油单位税额。短短45天先后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除第一次外,后两次并未经国务院批准。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④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7日发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销售价格在130万元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消费税在持续改革的同时,立法相伴而行,也在稳步推进,2018年9月7日公布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消费税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由国务院牵头起草。2019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立法与其他税收立法一样要求具有稳定性,同时,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需要根据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适时调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此,消费税法需要设置授权性条款,授权国务院根据调控需要相机调整;需要设置衔接性条款,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的试点。是故,消费税立法需要平衡法律的确定性与立法的灵活性,衔接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消费税实现由规升法之日,将是未来消费税依法改革的开始,而不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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