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69年试行“综合税”
在简化税制的呼声下,一些地方开始进行简化税法。如“天津市提出的简化税制办法被称为‘综合税’,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销售的各种产品按照不同税率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一种税,按照一个税率计算缴纳”。[4]1969年6月,财政部在天津市召开了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会上肯定了“综合税”的做法。同年7月,财政部向中央报送的《国营企业税制改革座谈会情况简报》中指出:过去国营企业要同时缴纳4种税,还要按照不同产品分别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种多,税率繁。因此,税制必须改革,税种必须合并,税率必须简化。会后,各地根据财政部要求开始普遍试行“综合税”。
“综合税”办法的确简化、易懂。但一个企业一个税率,无法体现行业政策,行业之间无法进行比较。
(二)1970年试行“行业税”
为了解决“综合税”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提出“一个行业一个税率,按照行业征税”的建议。1969年4月,天津市率先试行“行业税”。1970年6月,财政部在天津市召开了“行业税”座谈会,会上肯定了“行业税”的办法。同年7月,在财政部召开的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上,又一次讨论了“行业税”办法。之后,“财政部在报送中央的《关于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情况简报的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改革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在简化国营企业税收办法的基础上,各地要参照天津市按照行业设计税率的经验,在1970年开展试点工作。一个行业一般按照一个税率征收”。[5]
“行业税”解决了同行业税率不同的问题,但又出现了同一产品在不同行业税负不公的问题。(www.xing528.com)
(三)1973年试行工商税
1971年,财政部在总结“综合税”和“行业税”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工商税条例(讨论稿)》;同年8月,财政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专门研究了试行工商税问题;同年11月,财政部向各地发出了《关于工商税扩大试点的通知》,附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并宣布从1973年1月起在全国试行工商税。核心内容包括:①合并税种,即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适用于个人、外侨和外国企业。②简化税目和税率,即将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从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多数企业简化到只用一个税率。③调整税率,即降低了农业机械、农药、化肥、水泥等少数行业的税率。
特别要讲的是,这一时期税务机构的精简问题。1968年以后,在“精简机构,实行机关革命化”要求下,税务机关开始大合并,大部分省市将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合在一起。合并之后机关的名称叫法不一:省级叫财政局、财税局、财金局、财政系统革命委员会;县级叫财税局、财金局、财金站等。与此同时,“有税无人收,有税不会收,有人不收税”现象屡见不鲜,税收收入连续下滑。对此,周恩来总理疾呼要“理直气壮地抓生产、抓业务”,并多次提出“政治挂帅要挂到业务上”。1972年3月,财政部在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中提出:基层税收人员太少的要适当充实;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上述报告,各地纷纷采取措施,恢复了一些税务机构,补充了税务人员。同年6月,各地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务助征员列入国家编制的通知》中“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税收工作,有必要把税务助征员适当稳定下来,将现有的税务助征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国家编制”的精神陆续恢复税务机构,增加人员。1975年邓小平主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工作,税收工作得以恢复,财政部也恢复了被撤销8年之久的“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名称。
这一时期,我国税法遭到了干扰与破坏,始终徘徊在衰退与停滞之间。但同时引发了一场民族性的集体反思:我国究竟该何去何从?是继续徘徊在僵滞之中,还是在危机中崛起?是继续墨守成规,还是寻求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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