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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简化税法带来的成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12月,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研究如何改变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征税办法。1959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税征收办法的意见》,其中指出:国家对公社恢复工商税是必要的。

1958年简化税法带来的成果

(一)工商税法农业税法的简化

经济上,1956年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多种经济成分已逐步发展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当时,社会主义经济所占的比重已高达90%以上。在观念上,受到了苏联“非税论”的影响。在如此特殊的经济背景和扭曲的税收、税法观念之下,税法被迫简化。

1958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工商统一税条例》),同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该条例;财政部公布试行该条例实施细则。上述法律法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①简化税种,即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正式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②简化纳税环节和征税办法,即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征税制。在工业销售环节征收一道税,商业零售环节再征收一道税,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对农业产品批发也不再征税。③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等。④调整了部分税率,即对少数产品利润过大或过小的,适当调整了税率,并对协作生产、新兴企业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但这一时期的农业税法改革是积极和稳妥的。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该法在坚持原来的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政策的基础上,废除了新解放区所实行的全额累进税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分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农业税法所作的一次重大改革,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显著作用。

(二)农村人民公社的“财政包干”和城市的“税利合一”

为了适应各地人民公社迅速发展的形势,1958年10月召开了全国财贸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实行“财政包干”办法。所谓“财政包干”,是指将人民公社应当上缴的工商税收、农业税和下放到公社的工业、交通、商业、银行的利润等收入改为由公社统一包干上缴国家,不再征税。(www.xing528.com)

对农村人民公社不再征税,实行财政包干,而对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继续征税,不仅给税收征收工作带来不便,而且从道理上讲不通。1958年12月,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研究如何改变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征税办法。会后,财政部草拟了《关于国营企业工商税和利润合并交纳问题的报告(草稿)》,提出了“税利合一”的改革方案。“税利合一”的内容包括:①将国营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地方各税和工商税附加同利润合并,定名为“企业上交收入”;②“税利合一”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税收法规并不因此而废止;③“税利合一”所引起的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之间分配的变化,应在不影响原分配格局之下作相应调整;④“税利合一”后,企业收入增加,但企业留成比例应在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留成的前提下作相应调整;⑤“税利合一”后,原定税率仍作为企业产品定价因素之一,企业不得因停止征税而随意降低原来产品的价格,在核定新产品价格时,也不得降低应有的积累水平。

不论是农村的“财政包干”,还是城市的“税利合一”,实际上都是取消了税收,都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在实践中遇到问题就在所难免了。农村“财政包干”遇到的问题有:①财政包干数额很难确定,多了增加人民公社负担,少了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公社内部也因包干任务分配问题而产生矛盾。②农村不征税,城市征税,造成同一产品在城乡之间是否征税不好把控(这一问题出现在城市没有实行“税利合一”期间)。③包干上交将税利合一的做法,混淆了“税”与“利”之间的界限,掩盖了企业利润的虚假现象。④财政包干不征税严重地削弱甚至取消了税收的作用。城市“税利合一”遇到的问题有:①在物价方面,一是出现了企业随意降价或提价现象。因为“税利合一”后,税收对物价的约束没有了,企业自行调价空间便增大了。二是新产品定价成为难题。原来是按照成本、利润和税金三个因素进行定价的,但由于这一时期没有了税收,没有了税率,企业只能计算成本和一般利润,应加多少税款不清楚。②在经济核算方面,“税利合一”后,税收成为利润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经济核算时很难弄清楚真正的利润;甚至发生了企业在经济效益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利润增加的虚假现象。③在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税利合一”后,由于没有税收的硬约束,出现了企业交款少交、迟交现象。④“税利合一”严重动摇了部分税务干部的思想,有些税务干部认为可以不要税收了,产生了消极情绪,有些甚至等待转行

正是人们意识到农村“财政包干”和城市“税利合一”的问题,在农村“财政包干”试行8个月和城市“税利合一”试行4个月之后,便紧急叫停了。1959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税征收办法的意见》,其中指出:国家对公社恢复工商税是必要的。于是,各地陆续对人民公社恢复了征税。同年同月,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会议表示:对国营企业不再试行“税利合一”,正在试点的城市,应当恢复征税。

值得庆幸的是农村的“财政包干”和城市的“税利合一”违背经济规律的做法试行时间不长便停止了;但遗憾的是,这一时期的“非税论”“税收无用论”观念的影响却是普遍的、深入的和久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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