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3年努力,我国国民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但由于上一时期税法对私营经济存在不公,加上1952年上半年的“三反”“五反”运动消极影响对私营经济的极大冲击,严重打击了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导致市场呆滞,大批私营企业停歇,税源因此而大大减少。另外,由于经营方式、流通环节的减少,使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减少,更加剧了税源不足。如何调动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如何增加税收,解决财政困难,已经迫在眉睫。此情此景之下,便匆匆地开始修订税法。
经过3个多月的酝酿与讨论,1952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以下简称《税制通告》)。“《税制通告》指出:‘根据全国财政经济情况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本委报经政务院第一百六十六次政务会议核准,在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下,将现行税制加以若干修正,决定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3]具体内容包括:①试行商品流通税,即将原来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性征收;②简化货物税,即凡缴纳货物税的企业应缴纳的生产、批发两道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③修订工商业税,即将工商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④对其他各税也作了修订,即对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进行合并、简化或取消。(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的税法改革,对扭转“经济日益繁荣,税收却相对下降”的局面和调动私营企业的积极性的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税法本身看,却存在着严重不足:①操之过急、工作过粗。新税法从决定到完成仅仅用了3个多月的时间,客观上很难保证质量。②扰乱了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由于有些条文修改不适当,许多纳税人被合理批准免缴批发营业税,导致批发环节税收减少,工厂税负相应增加,个别商品也因实行新税法提了价,结果引起了社会秩序的混乱。③纳税环节过于简化。当时受到苏联“周转税一次征收制”的影响,在纳税环节上不区分货物性质,采用“就物征税”与“税不重征”的原则,将多环节一律简化为一个环节,违背了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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