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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税法建立-《税法学原理(第3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处于新、老解放区实行不同税法的状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各个解放区税法各行其是已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等事业发展的障碍,建立全国统一税法就成为必然。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政策、税法和税务机构建立等原则性问题。上述法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税法。

1950年税法建立-《税法学原理(第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处于新、老解放区实行不同税法的状态。新解放区属于有条件地沿用旧税法,因为在新解放区,来不及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新税法,为了避免税收工作的无序和停顿,中共中央指示,这些地区除了苛捐杂税和反动名目的税捐必须立即取消外,可以暂时沿用旧税法。老解放区实行的是各个革命根据地根据自身情况所建立的税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各个解放区税法各行其是已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等事业发展的障碍,建立全国统一税法就成为必然。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临时宪法性质的历史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40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政策、税法和税务机构建立等原则性问题。其中《要则》规定,全国各地所实行的税收、税种、税目和税率不一致的情况,应迅速加以整理,最终达到全国税政统一;并规定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未开征)、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后政务院陆续颁布了上述税种法规。除此之外,还颁布了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船舶吨位税等法规。上述法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税法。(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的税法,是比较丰富和全面的:既有商品及劳务税法、所得税法,又有遗产税法、印花税法等其他税法。可谓是一个以商品及劳务税法为主,其他税法为辅的多税种、多环节的复合税法体系。这样的税法体系适应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为当时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扭转解放初期财政困难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囿于经验和时间,存在以下问题:①带有旧税法向新税法过渡的痕迹。“正如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1953年所解释的那样:‘第一次修改税制是在全国解放后不久,我们对工商业的情况未能深入了解,为了保证税收,只能在国民党旧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若干改革。’”[2]②税法不公平。不论是从经济成分看,还是从产业看,这一时期的税法都不利于私营工商业者。如对国营商业部门之间的内部调拨不予征税,对供销合作社在税收上实行减免或优待;但对私营商业在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则实行多税种、多次征,商品流转一次就征一次营业税、营业附加及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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