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公平原则,是指税法活动自始至终应遵循社会公平。关于税法公平原则,有学者称其为“税收公平原则”并赋予如下内涵:“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6]暂且不论如此解释税收公平原则是否正确,但将这样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移植到税法之中作为税法基本原则是不科学的。因为不论从主体上还是从内容上,税收公平原则都无法涵盖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一)从主体上看
根据上述关于税收公平的阐释,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追求的是“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从税收法律关系角度看,纳税人只是参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单纯强调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是片面的和不客观的。作为税“法”的原则,从主体上讲公平,要讲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更要讲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关于这一点,在前文税收法律关系一章已作过讲述,这里不再赘述。(www.xing528.com)
(二)从内容上看
税收公平原则追求的是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公平,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仅仅是经济层面的公平,它无法涵盖“法”公平的内涵。法的公平是指社会公平。这里的“社会”是指集政治、经济、狭义的社会等方面于一体的统一体。税法作为法的构成部分,同样应具有法的公平的内涵。如以个人所得税法和遗产与赠与税法为例,多数国家在这两种税的税率形式上选择了超额累进税率。之所以如此,其立法宗旨无非是为了解决贫富悬殊和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因为贫富悬殊和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会引发一个国家社会的不安定、甚至是政治的不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个人所得税法和遗产与赠与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集政治、经济、狭义的社会于一体的公平,即广义上的社会公平,而非简单地追求纳税人之间税负公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