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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学原理与税收实践的关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都必须遵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其实质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必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构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而表示同意,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财产权利及社会和经济的有序发展。税收法定原则源于英国。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像他国和我国历史一样以宪法形式确立,而是确立在《立法法》之中。

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学原理与税收实践的关系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等。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力)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即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界通说一般认为包括三个具体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征税合法原则[2]。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都必须遵从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其实质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必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构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而表示同意,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财产权利及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www.xing528.com)

1.税收法定原则在他国。税收法定原则源于英国。“1215年,英国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引起了英国各个阶层的不满,他们联合起来,迫使约翰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在征得‘全国一致同意’外,国王不得课征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1628年《权利请愿书》进一步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在《权利法案》中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至此,英国的税收法定原则正式地确立了下来。无独有偶,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无不以征税为导火线。18世纪后半叶,英国政府对北美殖民地关税的基础上又加征印花税和糖税。北美殖民地民众以在英国议会无殖民地代表参加为由,宣称英国政府无权向殖民地人民征税,并因此开始了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独立后,在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中指责英政府:‘未经我们同意,任意向我们征税’;之后根据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1条的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表示赞同或提出修正案,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税收,进口关税、国产税和包括关税与国产税在内的其他税收……1774年法国路易十六继位时,经济危机重重。为解决财政危机,路易十六开征新税,因此与国民议会发生冲突。以第三等级为主的巴黎各阶层市民为保存国民议会与国王展开斗争,并于1789年爆发了大革命。大革命胜利后,同年8月,法国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其中第14条规定:‘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3]后来,《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34条的规定“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4]“西方其他国家也都或早或晚地将税收法定主义规定在其宪法之中。如日本,根据1889年《明治宪法》的规定,课征新税及变更税率须依法律之规定;后根据1947年的《日本国宪法》第84条的规定,课征新税或变更现行的税收,必须依法律或依法律确定的条件。还有意大利、埃及、科威特等国。”[5]

2.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我国历史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是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天坛宪法草案》第95条规定:“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第96条规定:“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像他国和我国历史一样以宪法形式确立,而是确立在《立法法》之中。我国的《立法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涉税事宜必须通过法律。以此检验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税收法定原则,部分实体税法依然停留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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