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应享有的权力(利)[19]和应承担的义务。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前文已讲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有征纳主体又有其他相关主体,但这里主要讲述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与义务。二是既然税收法律关系包括税务关系中所有的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力(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就应该包括所有的法律关系之下的权力(利)与义务,但这里主要讲述宪法层面和税法层面的税收法律关系之下的权力(利)与义务。
(一)征税主体的权力(利)与义务
1.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权力(利)与义务。关于这个问题,不少学者[20]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主要源于单从自己所认为的税法领域看税法。站在整个法体系的角度俯瞰会发现,我国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权力(利)与义务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现有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之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分税制》)的规定,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权力(利)与义务具体如下:
(1)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权力与权利。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权力为征税权,包括立法权与征管权。税收立法权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或国家授权立法的中央政府,即在我国,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等税收基本制度,一般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由其授权的国务院来制定。税收征管权属于政府,由其所属的税务机关、海关具体行使权力。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基本权利为取得税收收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范围具体划分如下: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为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等;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与地方社会、经济紧密关联的税种为地方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
(2)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义务。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义务是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具体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调整国家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www.xing528.com)
2.具体层面征税主体的权力(利)与义务。具体层面的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与海关)的权力与义务主要源于《税收征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分别在本书后文的关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章节讲述,这里不作赘述。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根本层面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本层面纳税主体的权利是从国家获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根本层面纳税主体的基本义务是向国家负税。根本层面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与根本层面征税主体权力(利)与义务内容是对应的,即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权力(利),对应的就是根本层面纳税主体的义务,相反根本层面征税主体的义务就是根本层面纳税主体的权利。
2.具体层面纳税主体的具体权利与具体义务。具体层面纳税主体的权利与具体义务主要源自《税收征管法》和《海关法》,分别放在本书的关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章节予以讲述,这里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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