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批判法学、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和法经济学等法学流派的兴起,使得国际法学研究经历了多次新兴学术思潮的洗礼。虽然新思潮分别从不同角度冲击着传统法学研究的范式,但其特性都是试图将社会科学精神或现实批判态度引入专注文本的法学研究,并将其改造为参考不同学科理论与发现的学术领域。受实证法律研究(Empirical Legal Studies)运动蓬勃发展的影响。国内对法治中国转型实践的探索,越来越将法律问题置于社会中进行思考与观察。然而,揭示法律现象所蕴涵的信息规律性又因信息的分散性受到抑制,完全依靠人的直觉总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对存在的无限追求使得科学思维成为人们对照的标准,实证主义对法律现象的观察采用实证方法。法律实证方法不负众望,为摆脱困境提供了较好的设计方案,适应了实践需要,因而被法律研究广泛采纳。而且,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提供的决策建议又因方法的可操作性赋予结果的可执行性,不仅有力地阐释着理论假设,更是推动理论成果的转化。在有益于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相互结合的赞誉中,法律实证研究活动广泛开展。当然,社科法学研究方法的突飞猛进,同样给法学传统研究带来了冲击,因此,在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发生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讨论的结果各执一词,既不能消灭社科法学,也不能荒废了法教义学,最终两者间出现了逐渐融合的趋势——跨学科研究。即使在法教义学盛行的德国,争议将纷扰不定的内涵外延逐渐向习惯靠拢,最后落在了“以概念和法律制度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上。至此,不仅回溯了法教义学是什么的本体追问,更是在方法论上对法教义学进行升级,将法学方法扩展到包括不同国家的裁判风格比较、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和法学研究对于法律发展作用的比较等方面。[1]在这一点上,不能不说法教义学的发展推动着社科法学的发展。所以,从争论到接纳,或者未来的融合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虽各自坚持学科特点或方法、进路,但相对于法学整体发展而言,都会为法学研究带来反思与改进。
社科法学之所以能够挑战规范法学的传统方法,其优势在于它“更具社会亲和力、更能回应社会和公共政策的需求”。[2]社科法学,之所以能和法教义学唱对台戏,甚至被称为“论敌”,应归功于其研究进路是以经验事实为开端的。而法教义学则以规范的规则为基础去考察经验事实在应然上的反映,既定规则仅有基础价值是不能直观的,还需要具体体验才能获得深刻了解。相比法教义学,在开端上社科法学显然更为直观,更接近人们的认知层次。当然,法社会学也存在劣势。到目前为止,法社会学尚未在整体上形成标志性的内核,无法与法教义学的体系性相比拼,但其劣势并非注定它将一败涂地,反而促使它专心求助于已经发展相当成熟其他社科门类的专门知识体系,如现象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经济学等,从而使得分析与预测现象更富有成效。例如,直观现象明证性免去了当事人的复杂论证义务,并在揭示与解释相关制约逻辑关系和机制上时会更有成效;社科方法所利用的数据统计其精确度、确定性都比价值讨论更为可靠。在不一而足的优势中,社科法学在回应社会和公共政策需求上,能够提供相对具有可执行性的建议与措施,在成果转化的数量上自然要丰富很多,它不仅能够获得资助也会在相对贫瘠的基础上形成富有竞争力的交流平台,对法学发展本身来说也算是一件幸事。(www.xing528.com)
对司法公信力的实证研究,必须深入到裁判秩序,对主体性与裁判活动关系进行定量研究,进而在规范研究的思路下,使用现象学方法对司法公信力做一个系统性的讨论。这样的研究视角和路径,既符合现象学所主张的科学性,同时也符合20世纪上半叶以来世界法学理论方法发展的基本路径。桑斯坦将法律科学的研究方法按照任务不同划分为三类:实证研究(positive),关注对实际行为的理解和预测;规范研究(prescriptive),关注法律系统怎样实现社会目标;标准研究(normative),关注法律系统理应做什么。[3]实证研究提供对行为“实然”规则的理解,标准研究建立应然的理想目标,规范研究寻找从“实然”到“应然”的路径。从逻辑上说,如果缺少对人类行为方式真实状态的理解,标准化理论可能只是空中楼阁,规范设计也会沦为无的放矢。“几乎所有富有意义的法学问题都要求令人满意地预测人类行为”,[4]因此,以评估求预测是包括法学在内的许多社会科学门类研究追求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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