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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价值论:司法活动场所精神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国内外,法院建筑的空间传播较多地宣扬了法院的审判功能以及法律对它的授权所体现的庄严与威猛,很少体现出“场所精神”所宣扬的基于认同感产生的“亲和力”。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建筑所体现的“场所精神”正面临着“还原”的任务——以交互主体性所倡导的相互承认为原则,在法院建筑所寄托的使命上,增加尊重受众自由与权利、帮助受众提升对司法活动场所认同感和归属感。

司法公信力价值论:司法活动场所精神

面对近代科学危机,现象学以其“回到事情本身”的理念通过“悬搁”“还原”与“直观”的方法,从现象中寻找本质,最后经过“超越还原”,在意识中实现主客体统一。现象学的方法本质上仍然是为摆脱“主体中心困境”——如何从自我意识的“我思”出发,切中客观对象,并证明“我思”与对象的统一性。受胡塞尔现象学,特别是海德格尔存在论哲学的影响,挪威建筑学家诺伯舒兹面对“建筑危机”——建筑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在古罗马人想法——“灵魂赋予人和场所生命,自生至死伴随人和场所,同时决定了他们的特性和本质”的基础上,于1979年提出了“场所精神”的概念。场所作为“场所精神”的物质载体,是人类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是自然的和人为的元素所形成的一个综合体,系建筑现象学的主体事物。”[3]总结诺伯舒兹的观点如下:空间和特性是分析场所的工具,空间场所是由三向度组织构成的,特性则指气氛,比空间普遍而又具体,是由场所的材料组织和造型组织所决定的;场所的形成不仅意味着空间的分布和向度变化,对它的需求往往以符合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环境条件为必要;人类认同必须以场所认同为前提,对场所的体验是令人满足的一般特性,认同感是归属感的基础,而真正的自由又必须以归属感为前提,方向感和认同感是“场所精神”的主要功能,两者完全开展才能导致真正的归属;场所精神的形成是利用建筑物给场所的特性,并使得这些特质和人产生亲密的关系。因此,建筑基本的行为是为了了解场所的“使命”。[4]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建筑不仅是开展司法审判活动的功能性空间,它所具备的审判“特性”,也是公众接近和了解法律适用的重要媒介,因此“法院可被视为研究法律空间传播的典型建筑”[5]。作为法律空间组织形式,与手持天平、利剑的正义女神以及辨罪处之的獬豸一样,法院建筑风格不断诠释着法律赋予建筑的威严、庄重、超脱、典雅等特性,不仅从意向上呼唤人们追求正义,也从空间布局上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作为公共符号其意义被认为是有意识建立并控制的”,[6]却以无声的形式向世人表达其内在象征。孔祥俊向我们描述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前“流浪汉”的独特历史背景,介绍科林斯式的建筑风格集艺术性、象征性于一体,“承载悠远深长的人类法治文明,凝聚现代法治精神,弘扬浓厚的法治文化,展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理想”。外部呈希腊神殿式的构造与内部空间的艺术布局完美统一,通过罗马柱、大理石与对称结构,将法律文化与建筑艺术交相辉映。面对经典的宏伟巨制,让人不禁油然感慨:“司法文明既需要通过语言文字流传和发展,又需要通过有形载体彰显和发扬光大,两者相得益彰且不可或缺。”[7]纵观世界范围内的著名法院的建筑,艺术象征与结构功能巧妙结合之风盛行,无论外部风格还是内部空间,都已经超越了它的实际功能,成为透射着神圣与威严的法律符号。作为一种承载公共职能的建筑类型,法院建筑被赋予了象征法律尊严、宣扬民主法治、提升法治文明的使命。

现代中国法院建筑的设计风格,既采用了象征西方文化传统意涵的罗马柱、大理石和对称式结构,又传承了中国古制官衙建筑所倡导的“执法如山”“明镜高悬”“赫赫权力”等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语境。“前庭后院”的功能分区沿用中国传统“深宅大院”的整体布局,突出了业务办理的专属性和神秘性;受“只有具有威慑力量的皇宫,才是成功的宫殿建筑”[8]思想的影响,法院建筑中象征“汉韵遗风”的门前石狮、高宽宏大的门庭以及拾级而上的修长门廊,不仅让人肃然起敬,也为“觐见”设置了权力等级。除此之外,与西方法院建筑的开放性不同,中国法院建筑的围栏或围墙设计独居一格,使得法院与外界隔绝、独成一体,以相对独立的“单位”来体现独特的政治优势。(www.xing528.com)

纵观国内外,法院建筑的空间传播较多地宣扬了法院的审判功能以及法律对它的授权所体现的庄严与威猛,很少体现出“场所精神”所宣扬的基于认同感产生的“亲和力”。直到受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结果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关注的话题,法院的司法权威公信力不断下降时,受众评价或者“亲和力”维度才被提及。法院建筑所传达的理念会影响人的价值判断。美国耶鲁大学建筑哲学学者哈里斯认为:“通过它,我们可以知道它的建筑者是谁,他的价值观和信仰如何。”[9]张卫平教授认为:“法院公务楼的建筑也应当反映现代审判理念,使民众对法院有一种亲近感,司法具有一种亲和力,而不是以势压人,以威慑人。”[10]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1996年的修订之后,不仅提升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同时也弱化法官的主导权和控制权。然而,法律的变化并没有触动庭审布局,法院仍然沿用“被告与法官相对”的审判席布局。司法实践所体现的理念和功能,已经落后于刑事审判的功能,“即法庭布局体现的仍然是惩罚犯罪的功能,而与保障人权,制衡权力的刑事审判理念和功能相悖”,[11]因此,亟须以被告人为中心重置审判席布局。正如伽达默尔所说:“历史精神的本质并不在于对过去事物的修复,而是在于与现时生命的思维性沟通”。[12]在日常生活中,受众进入法院或者感知法院的机会,要么基于参与诉讼的需要,要么在地理上进行近距离的观察,要么比照政府部门的建筑进行想象。无论通过哪一种形式去理解“空间存在的具现”,受众对法院建筑所“集结为何”的意义都有知觉上的感知,即使不曾“使用”法院,客观上法院也以某种特定形式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因此,在当事人的基础上,受众范围存在潜在的扩大趋势,法院建筑的影响也相应扩大。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建筑所体现的“场所精神”正面临着“还原”的任务——以交互主体性所倡导的相互承认为原则,在法院建筑所寄托的使命上,增加尊重受众自由与权利、帮助受众提升对司法活动场所认同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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