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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法院受众评价:司法公信力探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加州法院测量受众对法院的信任,并非加州法院出于行政管理的必要,而是针对整个法院或者法院序列进行外部观察。所以,针对加州法院信任测量是一种外部评价。首先假定美国加州法院的信任测量仅限于受众的外部评价,不仅是对已有事实的尊重,也为与我国法院绩效考核的内部评价相区分,以便在视角转换中观察得更为细致与深刻。[9]绩效标准的制定与提议是参考了美国加州法院所进行的公信力调查的结果。

美国加州法院受众评价:司法公信力探析

我国法院系统的绩效考核是借鉴了国外行政管理的经验,服务于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美国加州法院测量受众对法院的信任,并非加州法院出于行政管理的必要,而是针对整个法院或者法院序列进行外部观察。所以,针对加州法院信任测量是一种外部评价。然而,这样的定位似乎带有简单化的嫌疑,但是这绝不是放弃关注的理由。一开始简单,往后引出更为复杂的内容或者展现更宽广异域,不仅是为了满足好奇心,更是说明研究的魅力。首先假定美国加州法院的信任测量仅限于受众的外部评价,不仅是对已有事实的尊重,也为与我国法院绩效考核的内部评价相区分,以便在视角转换中观察得更为细致与深刻。

1978年,美国州法院国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State Courts,NCSC)测量1 900名成年美国人对州法院的信任度。[7]内容从法官选拔与任命开始,既关注司法过程中信息公开、独立审判、程序公正、法院管理、形象宣传、公众参与、裁判结果的合理性等方面,也关注法官的主体性增长对司法裁判的影响,然后,再综合两方面进行司法公信力的整体评价。从1978年开始,每隔几年都会进行一次法院信用调查以作为法院调整姿态的参考与依据。1992年,NCSC开展了一次受众对法院的信任调查。1999年,再次调查受众对法院的信任与信心。[8]最近一次大规模调查发生在2005年,美国加州司法委员会和旧金山大学在普通公众和律师之间开展了对州法院司法工作的诚信与信心调查。

从调查报告成果,可以明显看到2005年美国加州法院的受众信任调查存在两个阶段,拥有共同的主题是“对加利福尼亚法庭的信任与信心”。第一阶段是外部视角,在普通受众与专业人员律师之间进行调查;第二阶段是内部视角,从法庭管理者或者司法官员的角度看法庭收获的信任。为了测评受众对该州司法的信任状况,调查研究进行了变量控制与操作,在评估项目中不仅纵向区分了普通受众和专业律师,还横向考量了被试的法院经历、个体差异及其他因素。同时,还在律师与普通受众之间寻找相似性与差异。在评价方式上,既有整体评价又有部分评价,而且先部分评价,后整体评价。2005年的调查主要是在1992年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总体评价就有了纵向的对象或者参照,所得的评价有:受众对法院信心不断增长;律师对法院的评价更为积极;相比律师,普通受众越来越关注司法过程;基层法院是整个法院系统中获得评价最多的单元。部分评价主要有“信息公开”“参与法庭审判经历”“诉讼障碍”“程序与结果公正”“对法院的评价与期待”等几个方面。在方法上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既有抽样调查,又有随机的电话调查,问卷设计是由美国加州司法委员会法院管理局和旧金山大学公共研究所、美国法院管理中心顾问以及加州律师代表等人员共同讨论完成的。确定问卷内容之后,旧金山大学公共研究所负责开展本次问卷调查,向加州普通受众共发放2 400份问卷,从3 500名律师中随机挑选了500名律师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放问卷,共收回2 414份有效问卷。在分类整理的基础上,旧金山大学公共研究所形成了一份具有实质内容的调查分析报告,并将所有的调查数据提交给加州司法委员会法院管理办公室。(www.xing528.com)

相比之下,我国法院系统所进行的绩效考核,一般会选取结案率、上诉率、调解率等相对客观的裁判方面作为测评依据,主要针对直接工作机制进行考核与管理。美国加州法院的公信力调查是将受众作为法院工作评价的尺度之一,从社会效果上督促法院改善工作绩效,不仅问卷指标设计听取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的建议,而且评估也完全委托给第三方来完成。这是否说明美国法院与受众的沟通不是绩效考核的内容?其实不然,如2006年美国一家法庭管理机构推出了法庭行政发展规划的第三阶段工程,针对第二司法管辖区那瓦达的沃肖县法院审判庭的绩效标准做了评估。[9]绩效标准的制定与提议是参考了美国加州法院所进行的公信力调查的结果。调查研究为州法院未来走向[10]提供了一手材料,围绕调查研究的讨论反过来又为法院进行绩效考核提供了参考与建议。在确立沃肖县审判法院绩效标准之前,州法院国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NCSC)就曾为州法院开发提供可测量的绩效评估标准,经对过往“绩效标准”梳理,确定了新的考核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将受众评价纳入考核的内容,并形成相对独立的考核单元。

回过头来看本节的假设——美国加州法院测评受众对法院是否有信任与信心。首先它以受众为角度展开的,断定其为一种外部评价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外部评价其中也蕴涵着“恰当处理法院与受众关系”的思维结构,只不过它是以受众角度展现的。因为每次调查研究之后,加州法院都会有相应的绩效考核、管理的改进。以此为参照,我们可以审视当前我们国家在法院绩效考核之上发展出来的综合测评是否也是含有这种思维结构,只有这种结构的存在,法院信用的增加才能与受众信任相沟通,才能形成正向推动,直观地表现“力”的趋势。至此,我们真正理解,为何美国加州法院对受众信任度的测评在字面上并没有使用“power”“force”等描述“力”的词汇,找不到与司法公信力对应的词汇,原因在于“恰当处理法院与受众关系”的思维结构比直接描述“力”更为科学与实用。也就是说,加州法院调查只是展现了一个方面,对“恰当处理法院与受众关系”的深层揭示,仅借助问卷调查或深度访谈仍有不足之处,这就引申出社会心理学关注。比如,“程序正义”所吸引并集中的社会心理学研究,[11]以及以法院与受众关系为视角的“法官裁判之道”[12]等对法院和受众两方面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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