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抗制裁决系统中,受众要想获得公平、正义的对待依赖于裁判席上法官对职业伦理的责任担当。[14]建立在公共性、专业性与自治性基础之上的法律职业,为职业群体成员提出了较高程度的道德伦理要求,尤其对法官更为严格。在日常工作中,担纲司法职能的法官职业群体,并不具有市场化的优势。与出身相同专业背景或者经历的律师相比,法官因从业部门差异造成客观上收入的不对等,在缺乏晋升、晋级条件或者其他优厚的生活条件保障时,将极大刺激他们的物质欲望。法律职业商业主义的兴起使得原本脆弱的职业主义如临大敌。商业主义以其“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功能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给司法人员直接接触利益平衡提供了机会,在“防治公共产品现象、外在性所带来的不利后果”[15]时,法官党派性就会显现,偏颇任何可能的社会组织、利益集团,总是不能恰当地平衡利益(有时故意歪曲),时而出现“道德缺失”“伦理滑坡”等负面形象。这无疑给司法的公共性造成损伤,重建司法伦理成为司法建设的重要任务。[16]职业伦理从行为规范上保障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司法的社会象征性,也与法院的整体形象密切相关。一旦发生践踏职业伦理的个案,即使是短暂的,也会因受众的损失偏好的影响破坏司法信用。尽管法官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其职业整体形成的公共性不能忽视。法官嫖娼、受贿等非法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但招致的评价都会扩展到整个司法系统。随着消费司法时代的来临,揭露和传播单个法官伦理缺失,迎合了大众的消费趋向,会引发广泛关注,进而造成个案舆情增长。在此压力之下,假如法院因政治导向而误判局势,必定会产生对个案判决指导,乃至干扰法官独立办案。另外,实践中,因对个案的不信任客观上造成了上访量激增,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长期积累的司法信用。
美国关于司法职业伦理的研究于20世纪60年代左右出现“井喷”的状况,而造成这种现象的背景之一正是当时美国的司法公信力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当时的相关研究大多与司法公信力有直接的关联。例如,Jack E.Frankel明确指出,司法公信力的缺乏引发了司法职业伦理的重建;George.Edwards也强调了司法职业伦理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17]随着时代的发展,研究对司法职业伦理的讨论逐渐呈现多元化,但司法公信力一直是其中的重要议题(Roger J.Miner,2003;James J.Alfini,2010)。在国内,司法职业伦理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也得到普遍认可,如刘治斌在《论司法公信之建构——以法官为中心》[18]中提出司法公信力提高应当以对法官的充分信任为内容;岳悍惟在《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19]忧虑法官整体伦理匮乏不利于司法公信力提升;沈明磊在《关于民事司法伦理性若干问题的研究》[20]指出法官的职业道德体现着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指导法官司法思想与司法行为的准则,与司法公正存在必然联系,等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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