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丘濬在《大学衍义补·总论朝廷之政》中说:“德、礼、政、刑四者,凡经书所论为政之道,皆不外乎此。”古人治理社会不外乎德、礼、政、刑四种手段的运用。姚鼐继承儒家传统,力主德主刑辅。姚鼐释《尚书·梓材》说:“成王之告康叔,以为邦君之任诚重矣。苟非身尽其职,何以俾其臣下效法而不敢懈哉? 君能敬劳,臣始敬劳。君苟不以政事为勤,奸宄、杀人、历人者,皆得宥纵,则臣下亦肆为宥纵。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尚足以为国乎? 故身不容不端,而法不容不慎也。于是康叔乃复曰:‘王之启国命监将使治民,无戕虐,敬寡属妇而容畜之,岂徒区区法令而足以为治哉! 且必王能仁民而时忧其曷以养恬之,而后邦君御事效焉。自古王皆若兹,能若兹矣,则监国者不必刑辟人而固已治矣。’”[41]成王告诫康叔为君应以身作则,勤于政事,有罪必罚,其辞固然不为不善,但康叔认为不能徒恃法令以治国,因而进谏劝说,君王若能怀德爱民,实行仁政,就可以刑罚不施而天下治。姚鼐以为说经应是:“人各据所得,以待天下后世论其当否,吾之不必徇古人,犹后人不必徇我也。”[42]可见,他说经不会只拘于经文,其中包含了他自己的思想。从他对《梓材》的解说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坚定的德治主张。他甚至说:“观于礼与刑官之劳逸,而天下治乱之甚否,其可知与!”[43]德礼之教行之有效,天下太平,刑罚之用必少,刑官当然也就清闲了。
姚鼐在《述怀》之二中写道:“顾念同形生,安可欲之死。苟足禁暴虐,用威非得已。”[44]德治的观念使得他在刑罚的实施方面反对严刑、不教而诛,呼吁慎用刑罚,坚持罚当其罪。
《尚书·酒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群饮”即拘而杀之,近于苛刻,不是圣人所为,然而经文应该是具有合理性的。他发现该篇前文所说“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国灭无罹”不是“斥纣之失”,[45]而是说:“殷民久习酣饮于纣在时,故后于群饮之日感慨,厥心愤然疾很,遂从武庚为乱,甘心就死,以致殷国之灭亡。推其所以致此者,辜在商邑久矣。”所指的是商之遗民藉群饮之意气随武庚作乱之事,因而“尽执拘于周而杀之”的“群饮”者即为像借群饮而随武庚作乱之类的人。那些只是由于旧习未改而耽于饮酒的人,“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然教之不从则亦诛,诚恐其以饮燕之小恶,而卒成畔逆之大罪也”。[46]这样,“群饮”者受诛不可谓苛,“耽饮”者区别处罚也不违背不教而诛的原则。(www.xing528.com)
姚鼐认为蔡沈对《尚书·吕刑》所规定的金赎之法的非议[47]是思之未详而未明法意,他认为其法既保全了百姓的性命,又可避免放纵有罪,可谓“天下之至仁也”。首先,《吕刑》中的赎刑的适用对象为疑罪,“无所疑于当法,与无所疑于不当法,与无所疑于适轻下服者”,都应依法处置,不得从赎。其次,赎刑适用的情节是指具备了一定的犯罪事实,但由于缺乏明文规定的处罚措施,“舍则惧纵有罪矣,刑则惧戮可矜矣”的情形。这与后世赎当刑之有罪者以敛财有本质不同。另外,罪疑从轻的原则不完全适合于古代肉刑制度,因为“苟自死减而宫,自宫减而剕劓”,所谓减轻,其实还是不轻。至于蔡沈“鞭扑之宽,方许其赎”的看法,姚鼐认为:“鞭扑之刑,其罪微矣,有罪不即释而尚罚之,于法不已苛乎?”[48]鞭扑之罪,正可以适用罪疑从轻的原则。在比较历代对赎刑的评述后,沈家本也不赞成蔡说,其说与姚鼐颇有暗合之处,如他认为:“罪而可赦,赦之而已,有疑于赦,故使从罚。”[49]也强调当刑者自当依法处罚,赎刑是针对疑罪而设的。姚鼐还以纪昀笔记所载当时之事为例,证明其有关赎刑的论断甚为得当。他说道:“一奸妇既断决杖,归其夫,而馥(腹)怀奸孕。于律: 产后,子当归奸夫。其本夫忿恨,其儿甫降地,即杀之。奸夫以故杀控。循名,果为故杀不诬,然原情即减等入流亦觉重矣,然后知大辟金赎之法果不可不用也。”[50]此案之本夫若处赎,则既顺应了人情,保全了他个人,又对其确实犯下的罪行给予了惩治。
姚鼐在其《述怀》之二还表达了他对当时趋向深刻的断案风气的担忧,他说:“先朝忠厚统,所垂良远矣! 自是百年来,法家常继轨。”同时,对自己无力改变现实的状况深感不安,“所虑稍刻深,轻重有失理。文条岂无说,人情或不尔。不肖常浅识,仓卒署纸尾。恐非平生心,终坐再三起。”对于一位追求德治,崇尚用刑宽平的有良心的刑官而言,不得不在自己不认同的判决上,附和同官的意见而署名,的确是件难堪的事,因此为人和蔼、立身清俭寡欲的姚鼐作出“长揖向上官,秋风向田里”的选择是毫不足怪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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