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将人的社会关系概括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种,其中君臣、父子、夫妇三种关系尤为重要。治理天下的关键是要理顺这五种社会关系。齐景公问政,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朱熹认为这是“人道之大经,政事之根本也”。[1]136将正确处理好君臣、父子等关系视为治国的根本。戴名世崇信程朱理学,主张用儒家的伦理纲常来规范社会秩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对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并以此为指导,视“正人心而维持名教”[2]卷三79为己任。
在君臣关系上,他强调为臣应当尽忠。首先,臣子尽忠表现为勤于职事,忠于国家。他批评当时“有一官必有一官之德政诗册”,专务涂饰以欺世的做法,指出官员为地方谋福利是其职责所在,不过是“为其所当为者而已”,作为“下之人”的百姓“受长吏之德,亦其义所当然”,并非“出之于分外,得之于不意也”。即使官长或许有“一二事出于创始,关系至巨,而艰难劳苦,仅乃得之”,为了“以志不忘”,予以歌咏,也应据实言之,不可浮夸。[2]卷二45尽职尽责,为所当为,是臣子应尽的义务,否则即为不忠。他斥责明末朝臣说:“兵部、御史,何以异于张献忠、李自成? 群盗满朝,国欲不亡,得乎!”[2]卷七214认为那些大臣无心国事、只顾身家名利,都是国之盗贼。其次,臣子尽忠还应甘于为君、为国赴难。明朝的左光斗、史可法就是这种为他所景仰不已的忠臣。左光斗勇于与朝中奸佞作斗争,尽管身陷囹圄,受尽折磨,他依然无怨无悔,将死之时,还念念不忘国事,谆谆告诫史可法:“宜厚自爱,异日天下有事,吾望子为国柱石。”[2]卷六183对史可法寄以厚望。史可法则不负所托,在明末大乱之时,鼎力保障江淮,以身许国,死而后已,虽然未能挽狂澜于既倒,但其忠勇自可彪炳史册。对于忠臣义士,即使其身份低微,如身为小卒的窦成,[2]卷六166不知姓名的画网巾先生[2]卷六168等,他也都不厌其烦地竭力予以彰扬。在《崇祯癸未榆林城守纪略》、《崇祯甲申保定城守纪略》、《弘光乙酉扬州城守纪略》中,[2]卷十三336~359他不惜花费大量笔墨记载死节之士的姓名及言行,叙之惟恐不详。另外,他认为君臣不合时,臣子可去。臣子忠言未必能为君主采纳,有时甚至触怒君主,在君主专制统治下,此时臣子选择离去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既无损于君主权威,又不违背忠的原则,保持了本心。实际上,没有弃名利于不顾的勇气的人,也难以做到忠于职守,更不可能在危难之时,勇赴君难、国难。明末沈寿民以布衣被荐举后,谏止兵部尚书杨嗣昌、湖广总督熊文灿招抚张献忠,在其言不为所用时,即“拂袖而归”。明亡后,他“皂帽裹头三十年,虽盛暑未尝去”,[2]卷六154~155以明遗民自处,戴名世称赞他的行为合乎忠的要求。君臣不合时,臣子虽然可以离开,但不能与朝廷对抗。南明弘光朝,“马、阮浊乱朝政,天下寒心,避祸者多奔左良玉营”。[2]卷十三355其时,左良玉拥兵跋扈,受马士英、阮大铖排挤打击的大臣们纷纷投靠他藉以自保。马士英尤其是阮大铖虽为戴名世所痛恨,且那些大臣也有为奸臣陷害的苦衷,但戴名世仍然认为他们依靠藩镇以对抗朝廷,亦为不忠。
在父子关系上,他强调为子应当尽孝。孝的基本要求是在物质方面奉养父母。戴名世认为古人通过“服贾力田”或“代耕”尽其力以养父母,而今人“生而父母食之,至于终身”,当父母向他们有所求时,“鲜有克遂者矣”,“其或稍能遂其所求,不过以父母之物出其十之一二而还以致之父母”,这些人对父母连基本的物质供养都做不到,竟然还厚颜无耻地以孝子自居。孝更重要的在于敬事父母,他引述孔子的观点说:“不敬则无以异于养犬马。”[3]133人们对犬马也能饲养,如果只是从物质方面养父母,但对他们不恭敬,那么与养犬马有什么区别呢? 敬事父母就是要顺从父母,不能对父母存有是非之见。他说:“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故人见其父之顽也,而舜不见也,第见其是而已矣;人见其母之嚚也,而舜不见也,第见其是而已矣。”[4]卷七422人们都认为舜的父母顽嚚,但舜只知道他们是父母,只知道自己敬事父母还有做得不够的地方,而不知道他们有什么不是,舜称得上是真正的孝子。明朝王原的父亲在他还是婴儿时,就因家贫、徭役苛重而离家出走。王原成人后,并不计较父亲的离弃,一定要找回父亲以尽孝道。他历经千辛万苦,费时十几年,一家人终于团聚,父母得以尽享天伦之乐。戴名世称赞王原是一个敬事父母的孝子典范。[2]卷八241~242另外,鉴于“‘弟’之一字,则几于举世而无讲论及之者”的现状,戴名世强调“孝”、“弟”并举。他认为“世未有孝而不弟者,亦未有不弟而能孝者”,主张“复宗法以渐申其义”,[3]133希望尊重兄长与敬事父母相得益彰。(www.xing528.com)
在夫妇关系上,戴名世赞同夫死妻子守节,不反对妻为夫殉死。他对守节妇女所遭受的痛苦寄予深切同情,为之叹息道:“孰知守节之苦较从死为尤难也耶!”但他未能突破礼教的束缚,视妇女守节为义之所当然而大加称赞。他认为妇人如果“不幸而夫不以正命终,与己无所依而或不免于侵暴凌逼之患,则死可也”,[2]卷八222提出在丈夫非正常死亡,或者夫死无所依傍,难免被欺凌的情形之下,妇女可以从夫而死。关于未嫁女子为未婚夫守节或殉死的问题,为他所推崇的归有光就已论证其为非礼,明确表示反对,[5]卷三58~59但他仍刻意辩解道:“女子未嫁而为其夫死且守者,虽不合于礼之文,而要为不失乎礼之意者也。”[2]卷八221近乎强词夺理。不过,应该说明的是,戴名世在表彰妇女守节、从死之义时,其意不限于此,而是想将守节的要求推广到所有的人。他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此程子为孀妇言之,而吾为推广其说,以警夫世之不能饿者。”倡导世人都应注重保持节操。他解释道:“古之人权衡于死生之际,非不知生之可乐而死之可悲也,以为失节而生,其生尤为可悲也,是故穷饿自甘,一瞑而万世不视,虽死之日犹生之年也,故曰守节而死者,终未尝死也。盖彼其视死也轻,故蹈之而不辞,而小人之视死也重,故往往颠倒眩乱于其间。”[4]卷七416认为饱食而失节,不如饿死而守节,将能够坚守节操当作君子与小人的区别所在。然而,世上见利忘义之徒到处都有,因此他常常以妇人尚知守节赴义,来讥刺那些身受国恩却甘为背君卖国之事的公卿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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