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与文教职责的相关程度,学政、教官对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审理而径行处置,或者以辅助、督察的身份参与诉讼。
1.直接审理与参劾。学政除了前已述及的对考生考场内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审理外,还可以径行处置生员所犯微细之过。顺治八年,为缓和士子反清情绪,以免激化矛盾,明令:“教官、生员不遵条教者,学臣严行惩治。若与武职兵丁有争,教官、生员听学臣处治,不许武职擅责;武职兵丁听该衙门处置,不许生员结党抗争。”[1]5486赋予学政自行处理教官、生员一般违法行为的职权。康熙九年定例,生员“若辞讼细事,发学戒饬”,[1]5489将涉及生员民事方面的诉讼交于学政处理。康熙三十一年,戴名世在所作《李太常案牍序》中说,身为学政的太常李应廌“尝于校文之暇,取狱讼之事有涉于士子者,手披目览,务得其情,躬自听断,一讯而服”,可见当时学政确实可以审理涉及生员的案件。不过,正如戴名世所言:“今夫督学使者,三年而一易其人,行部考校不过文义之优劣,而不暇及于其他。”[5]49学政之职,主要不在于狱讼,听狱之勤惰,不影响其升迁,因而学政一般也就不想在此事上大费气力。有时赶巧,这种懈怠也可能酿成大祸。乾隆十四年春,庄有恭为江苏学政时,浙江人丁文彬进献所著《文武记》、《太公望传》等逆书,庄有恭即因“不暇及”而以其为病狂未究。十八年,丁文彬逆词案发,乾隆帝在谕旨中说:“伊为巡抚尚属能办事,且伊巡抚任内若见此等必早为奏办,当在学政时其意不过以学政司文衡之员,何必多此一事。”[6]24怪罪他意图省事,没有即时审理此事。虽然最后他蒙恩仅受到按学政任内所得俸禄、养廉数目加罚十倍的惩处,但这罚银到他于三十二年死时,尚欠六万余两。
学政发现有关官员、教官、生员及教官察觉生员的重大违法行为,虽不能直接处理,但应将详情查实申报,进行参劾。前已论及,此不赘述。
2.会同地方官审理。学政、教官有权会同地方官处理一些有关生员的案件。《大清会典》规定生员“所坐微细,地方有司具详学政,会教官戒饬,不得同齐民鞭挞”。[3]258对于涉及生员的一些微小诉讼案件,地方官不得独自审理,而应在申报学政的情况下,会同教官一起处理。乾隆元年议准,地方官于生员“如有擅自叱呵、饬责者,听学臣参处,以违制处分”。[2]433授权学政参劾地方官擅自审理生员的违法行为。七年,明确划分了会审生员案件的范围,“教官除钱粮拆封比较,生员拖欠钱粮并州县会审案件,凡有关戒饬生员之处,仍令赴州县衙门公同办理外,其一切地方事务均不得干预”。[2]433划定生员拖欠税款的案件由双方会审。(www.xing528.com)
学政、教官发现涉案生员有枉屈者,可以介入诉讼,为其辨诬。雍正年间,潮阳县诸生陈询益因当场揭发武童萧振纲考试舞弊后,遭其事后报复,向知县蓝鼎元控告。在案件审理中,“陈询益惧萧姓强横,非县令之法所能屈服,阴遣人星夜赴省,于学使辕门控告”,[7]293学政顾公即行文到县查询。得知审案详情后,顾公还提出了判决意见。杨芳副榜贡生,乾隆四十二年为泸溪县教谕,他“非有公事未尝谒令”,“士有见枉,则告于令直之”。[8]361教官凭其可以参与涉及生员案件的职权,与县令会商,为生员洗去冤屈。
3.应地方官之请,将违法生员黜革后交与审理。康熙九年,“定生员缘事未黜,地方官不得擅挞例,如果犯事情重,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1]5489规定生员犯罪情节严重,应由地方官审理,但在讯问之前,须先报请学政将其黜革。雍正七年还特别严定“贡监生员拖欠钱粮之罚”,申明“经州县申报”,学政应将贡监生“即行黜革”,以便“照民例治罪”,[2]432强调学政要积极配合地方官惩治他们此类违法行为,以加强对其管理。雍正十二年又重申了这一规定,“覆准贡监生员果有豪横不法、行止有亏者,地方官报学政斥革,以便审拟。”[2]432虽然扩大了地方官管理贡监生的范围,但地方官在审理之前,都毫无例外地必须先报学政裭革其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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