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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桐城派法律思想的意义与不足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方苞在思考法律问题时,将法律的价值追求与具体功能紧密结合,这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其次,法律应密切关注民生。他的法律思想形成于这样的背景下,局限性当然难以避免。就思想的深度而言,远不及明末清初的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其次,方苞注重教化,倡导礼治,向往《周官》之制,虽然他不是主张完全照搬古人的做法,而是强调法律应随情、势而变,但其思想的保守性还是比较明显。

前期桐城派法律思想的意义与不足

明亡清兴对于当时的学者而言,正如黄宗羲所说,意味着是“天崩地解”、“鱼烂河决”的巨变,“他们对于明朝之亡,认为是学者社会的大耻辱大罪责,于是抛弃明心见性的空谈,专讲经世致用的实务”,这样在明末清初学术界兴起了强劲的经世致用的务实学风。随着清朝统治的稳定和遗老大师凋谢略尽,他们所论经世致用之学并非尽如梁启超所说“都成为空谈了”,至少他们开创的经世学风遗惠于后世非浅。在新朝成长起来的后起之秀,“对于新朝的仇恨,自然减轻”,[6]15~18他们继承了先辈的学风,并根据现实需要对先辈取得的成果进行扬弃,方苞即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如前所述,他的法律思想既有坚持儒家理想的成份,更包含了对现实的深切关怀,体现并适应了时代潮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其后的桐城派诸家都以程朱理学为指导,克己躬行,关注吏治民生,这与方苞是一脉相承的。

方苞在思考法律问题时,将法律的价值追求与具体功能紧密结合,这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首先,进行法治建设不能忽视法律的价值追求。如果没有一套植根于民族传统、适合国情的法律价值体系,我们的法律就没有灵魂,只能是一盘散沙,将会沦为西方法律的附庸。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不能仅停留在口号或者宪法的原则上,而应贯彻于法治的各个环节中。其次,法律应密切关注民生。不符合民情的法律,不会被遵守,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习惯的形成;不关心民生的法律,是非正义的法律,是丧失社会良知的表现,势必遭到人民的反对。

方苞是一个封建官僚,生活于清朝的盛世,当时的社会比较稳定,政治相对清明。他的法律思想形成于这样的背景下,局限性当然难以避免。首先,他虽然揭露了封建社会法制的黑暗,但批判的锋芒只指向大小官吏、世态人心,丝毫没有触动封建统治的核心——君主制。就思想的深度而言,远不及明末清初的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其次,方苞注重教化,倡导礼治,向往《周官》之制,虽然他不是主张完全照搬古人的做法,而是强调法律应随情、势而变,但其思想的保守性还是比较明显。这一点在维护封建礼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他大力褒扬贞妇、烈女,就不免有“以理杀人”之嫌。

参考文献

[1]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2]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二百九十《方苞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www.xing528.com)

[3]胡平生译注:《孝经译注》,中华书局1996年版。

[4]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

[5]王凯符:《八股文概说》,中华书局2002年版。

[6]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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