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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苞法律思想:礼法与情理的结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方苞法律思想的逻辑起点是其对天理、人性的认识。[1]20承认世上有普遍存在、必须服从的天理和“百世所同”、不会改变的人性。方苞心目中的天理并不虚无缥缈,而是可以企及的。方苞的人性论属于性善说。方苞将人分为圣人、君子、众人和小人四类,认为这四类人都可能会犯过恶,不过其性质却不同。

方苞法律思想:礼法与情理的结合

方苞法律思想的逻辑起点是其对天理、人性的认识。他说:“理者,天下之公也;心者,百世所同也。”[1]20承认世上有普遍存在、必须服从的天理和“百世所同”、不会改变的人性。

方苞心目中的天理并不虚无缥缈,而是可以企及的。他确信:“圣人之法,所以循天理而达之也;圣人之经,所以传天心而播之也。”[1]21即“圣人之法”、“圣人之经”都是对天理的反映,人们只要效法“圣人之法”行事,研读“圣人之经”而修身,就可以认识和把握天理。

方苞的人性论属于性善说。他从孔子的“天地之性,人为贵”[3]19董仲舒的“人受命于天,固超然异于群生”[4]2516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不分贵贱、贫富,皆有善的本心。他指出:“圣人贤人为人子,而能尽其道于亲也;为人臣,而能尽其道于君也;而比俗之人,徇妻子则能竭其力,纵嗜欲则能致其身,此涂之人能为尧、舜之验也。”[1]73圣贤在家能尽孝,入朝能尽忠,其本心诚然为善。世俗之人虽不及圣贤,但也能尽力抚养妻子、善待己身,可见他们的本心也是善的。只要不违本心,人人都可以成为尧舜。(www.xing528.com)

人由于受各种欲望的干扰,常常会偏离本心,犯下种种过恶。方苞将人分为圣人、君子、众人和小人四类,认为这四类人都可能会犯过恶,不过其性质却不同。“君子之过,诚所谓过也,盖仁义之过中者尔。众人之过,非所谓过也,其恶之小者尔”,而圣人“其得过也,必以人事之变,观理而不审者则鲜矣”,小人者“皆不胜其欲而动于恶,其无心而蹈之者亦鲜矣”。圣人之过,绝大多数都是在遭遇变故、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发生的,本质上算不得是过失;君子之过,是由于行为超出了仁义的尺度,可以称之为过失: 圣人、君子的过失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性。众人之过,是因不能克制自已的欲望而为的小恶;小人之过,绝大多数则是受自身欲望的支配,主动为恶的结果,他们的过恶具有主观恶性。过恶性质与人们看待过恶的态度密切相关。“众人之于大恶,常畏而不敢为,而小者,则不胜其欲而姑自恕焉。圣贤视过之小,犹众人视恶之大也,故凛然而不敢犯;小人视恶之大,犹众人视过之小也,故悍然而不能顾”。圣贤即使是小过也不敢犯,小人哪怕是大恶也悍然为之,这就是圣贤何以能够无过,而小人常犯大恶而不悟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方苞根据所犯过恶性质的不同,将人分为四等,但他并不认为其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苟以细过自恕而轻蹈之,则不至于大恶不止”。[1]75圣贤若以过小而为之,也难免为恶。小人若是尚存本心一线之明,则“动于恶而犹知之”,还是可以“自反于人道”。[1]73

正因为人性是善的,人犯过恶是迷失本心的结果,所以方苞极力主张推行教化,相信人们可以通过研习圣人之经来明了天理,进而以其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治理国家、社会,形成所谓的“人道”。反之,人若违背天理,失去本心,则必受天谴。正如《春秋谷梁传·庄公元年》所说:“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不若于道者,天绝之也。”三代以前,“教化行而民生厚,舍刑戮放流之民,皆不远于人道者也”。故能“繁祉老寿,恒数百年不见兵革”。后代之人,往往背弃天理、迷失本心,“所尚者机变,所急者嗜欲,薄人纪,悖理义,安之若固然”。等到“人之道既无以自别于禽兽”、“政法与礼俗尽失”之后,“非芟夷荡涤不可以更新”,必将“为天所绝”,遭到天谴。[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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