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礼教的前期桐城派并不是固守礼法而不敢越雷池一步的腐儒,他们虽然大多出自书香门第,有的还是名门望族,但他们自身的家庭都不富裕,从小就领略了生活的艰辛,比较通达人情世故,因而他们法律思想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强调人情。
方苞精研三礼,认为圣人制礼不会违逆人情,而是顺乎人情、同乎民心的。他说:“君子非作为是礼以强致人情使从之,盖有所由始,皆出于人情之自然也。如七介以相见,三辞三让而至,似乎繁曲,然其始由于宾主相接,不可以未同而言,不可以径前不让,乃人情之自然尔。”[9]相见礼看似繁复,其实这繁复的表面下蕴含着的是人情的需要。至于像礼制中的大功同财、五服之制这样的重要原则,他分析其制定的原因应该是:“先王制礼,小功则不责以同财,非导以薄,量其力之不能周也;六世则不使相为服,非绝其恩,度其忱之不能属也。且使财之当同者知其力之不可私,服之未绝者知其情之不可饰焉。”[10]圣人尽悉人情之委曲,作出这样的规定恰到好处地把握了人情的分寸,既起到了以礼化民的作用,又没有不顾民意,以不可为之事强加于人。
儒家经典所载礼制形成于先秦时期,必定不能尽与后世的情势吻合。方苞以为若要用它们来治理现今社会,必须根据现世的人情世俗加以变通方可。他说:“多闻多识而质以人心之同,以精吾心之知,似可不疑于所行矣。然以之治己,则身所处之时位不同;以之治人,则世所因之俗变各异。苟拘于所闻见,而一一以求其合,则不能随时随事以处中,故必略而行之,所谓拟议以成其变化也。盖惟所知者精,然后能取其大略而左右逢其原。观颜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孟子于井田、学校,惟粗举其大要,可知略而行之之义。”[11]学习古代礼制,重在师其意而不能拘泥于仪式。势异时移,即使是圣人复生,也不能让古代的制度复活,而只能因时、因地而制宜。
姚鼐也主张礼法源于人情的需要。他说:“礼原于人情之所不可已,而法兴于道之自然。圣人不以性所无者,加诸人以为礼,不以私意强乎天下以为法。”[12]礼法不是抽象的观念,而是来自人们的现实生活。所谓“人情之所不可已”、“道之自然”是说礼法虽本于人们的现实之需,但这种需要不是单个人的情感和需要,而是要以民心之所同的“公意”为准绳,要符合“不可已”的人性之需。《周礼·媒氏》曰:“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姚鼐认为:“议道自已,制法以民,礼不下庶人。”礼有等差,士礼的要求高于庶人,为了符合庶人的生活实际,不强求他们遵守士礼。对于士来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庶人则不然,“备礼可也,不备亦可也,虽奔而亦为妻,非妾也”。不过,若不加以约束,那就不是“不可已”之情,而是纵欲启乱,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违背“公意”,因而“非仲春之月而奔,然后有不用令之罪”。有合乎情理的特殊情况的人,还可以不受仲春之月的限制,《诗经·摽有梅》所载待嫁的大龄之女即合乎此种例外。可见,制礼时,圣人非常周到地考虑了人情。[13](www.xing528.com)
《周礼·司市》曰:“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姚鼐秉持他一贯重视人情的观点,解释说:“日昃,即日中也。交易亦不必专为商贾,言百族,则商贾、贩夫贩妇皆在矣。然商贾固以市为事者,故令其早至为朝市,其货亦必多,宜先运致,又可多卖也。然至夕时,商贾必与百族咸退,抑末戒贪,又使市中清整也。惟贩夫贩妇所携寡少,尺布斗粟,安可使明日又来市耶? 则可留至夕时,必售之而后去耳。”[14]姚鼐的这种解读,也许不符合汉学家的喜好,但他的说法既考虑了市场交易参与各方的实际需要,又兼顾了国家管理之需,将自己的观点蕴含在说经之中。他诸如此例的说经,是他“圣人不以性所无者,加诸人以为礼,不以私意强乎天下以为法”主张的具体体现。
人不能生而无欲,民生是百姓合理的欲望与要求,是最大的人情。前期桐城派无不密切关注民生,积极提出种种兴革的建议,力求改善民生,为百姓谋福利。详见上文,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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