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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教化的重要性及应用——桐城派法律思想研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视充分发挥礼法的教化作用是他们法律思想的核心。先王以礼教化百姓,刑是为惩治不服教化的顽民而设,刑罚是否得当取决于它能否起到辅助教化的作用。当看到现实生活中发生了有伤风化而未能受到应有制裁的行为时,方苞非常痛心。在得知由于地方官漠视,该孤儿终被迫害致死后,又著文记载此事,表达自己的不满之情。

礼法教化的重要性及应用——桐城派法律思想研究

前期桐城派人性问题上大多抛弃了理学天理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区分,而继承了气化论的传统,相信人秉天地之秀气而生,人的本性是善的。程、朱认为人的恶来源于气质之性精粗的不同,虽然主张气质之性可以转化,但这种转化的难度显然是很大的,而前期桐城派认为恶是后天形成的,只要能加强修养,培育善心,人人都可以成为尧舜,因而他们无不将推行教化视作达到天下大治的最重要的途径。重视充分发挥礼法的教化作用是他们法律思想的核心。

前期桐城派相信天理,儒家经典所载之道是天理的反映,程、朱的注释虽然也有需要进一步商讨的地方,但大体上还是发明圣人之道之处为多。他们坚信《大学》的修齐治平之道,坚持用圣人体悟天理而创制的礼来规范自己,进而以之治理社会。他们认为凡是社会治理得好都是礼教被贯彻的结果,反之,徒恃严刑苛法,即使威慑得了人们一时,终究无法赢得民心,只能自食其果而以失败收场。

作为修齐治平基本工具的礼、乐、政、刑当然不可偏废,然而政刑不得违反体现天理的礼的原则。当礼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特别是涉及君臣大义时,戴名世不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而是以礼的原则为标准,肯定臣子忠君报国的行为。清初颁布《剃发令》,将剃发看作顺从新朝的标志,而他却以明遗民抵制《剃发令》的事迹,作为他们不忘旧君故国的重要表现而大力渲染。他公然宣称报君、国之仇为忠义之行。他说:“《春秋》之义,莫大于复仇,仇莫大于国之夺于人,而君父之死于人也。故吾力能报焉,而有以洗死者之耻,上也;其次力不能报,而报之不克而死;最下则忘之;又最下则事之矣。”[1]为旧君故国复仇显然违反了新朝法律,但符合忠的原则,虽为法律所不容,他仍大加赞赏。方苞在其制定的家规中也强调:“居官以阴狠致富,虽幸免国法,不许入祠,宗族共屏弃之。非其罪而罹凶害者,虽罢斥,祭仍从其爵。”[2]可能逃脱国法制裁,但不能免受家法惩治;虽然受到国法处罚,但也许可以得到家法的旌表。

先王以礼教化百姓,刑是为惩治不服教化的顽民而设,刑罚是否得当取决于它能否起到辅助教化的作用。当看到现实生活中发生了有伤风化而未能受到应有制裁的行为时,方苞非常痛心。他为一个受叔父虐待的孤儿致信地方官吏,要求处理此事。在得知由于地方官漠视,该孤儿终被迫害致死后,又著文记载此事,表达自己的不满之情。[3]他还曾作文褒扬邻居家的婢女,称她为“愍烈女”。该婢女因劝说其主母不要与人通奸,而惨遭虐杀。由于胥吏受贿,司法官又没有认真调查,致使她沉冤未雪。[4]无论是受虐待的孤儿,还是被残害的婢女,方苞关心的不只是他们的不幸遭遇,更重要的是这反映了背理违法的行为没有受到相应的制裁,法律未能发挥应有的教育、引导功能,因此,他希望恢复先王之制,对不孝、不弟、不睦、不姻、不恤等行为都予以处罚;采取“五家相保,有罪奇邪则相及”的措施,令“民无由动于邪恶也”;[5]发扬先王对于“狱之疑者,讯之群臣,讯之群吏,讯之万民,而又议事以制,不征于书”的做法,让伤天害理的行为无处可逃;倡导典狱者“能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使“下无遁情而罚必中也”,[6]从而使逆旅小子、西邻婢女之类的悲剧不再重演,天理得到伸张,人心得以从善。(www.xing528.com)

礼、乐、政、刑这些治法归根到底还是需要有适当的人来执行才能发挥作用,礼教之所以可贵,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它能培养出这样的人才。方苞说:“秦、汉以还,士之乘时而见功名者众矣,而明于性命之理者盖寡焉。独东汉之兴,五经之教盛行,故上之人虽弗能以道化,而士之潜诵默识以浸灌于身心者,久而深且固焉。虽于性命之理知之未必能尽,而其大纲之所守,抑可谓合矣。”[7]东汉礼教盛行,教化之下不乏谨守礼教而躬行之人,虽然上层政局时有混乱,然而艰难困苦之际,还是有人能不避生死祸福尽力支撑维持。

姚鼐及其弟子们与汉学论争,感叹佛学与圣人提倡为己之学相通,反对的不是考证,而是沾沾自喜于考证的点滴所得即置义理而不顾的汉学末流的做法。他担心此风一长,众人入迷途而不知返,圣人教导后人的修身治世之道将湮没无闻。果真如此,那么圣人之学何在? 经学之意义何在? 因而他慨叹:“世有宋大儒,江海容百川。道学一旦废,乾坤其毁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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