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桐城派在人性问题上大多抛弃了理学天理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区分,而继承了气化论的传统,相信人秉天地之秀气而生,人的本性是善的。程、朱认为人的恶来源于气质之性精粗的不同,虽然主张气质之性可以转化,但这种转化的难度显然是很大的,而前期桐城派认为恶是后天形成的,只要能加强修养,培育善心,人人都可以成为尧舜,因而他们无不将推行教化视作达到天下大治的最重要的途径。重视充分发挥礼法的教化作用是他们法律思想的核心。
前期桐城派相信天理,儒家经典所载之道是天理的反映,程、朱的注释虽然也有需要进一步商讨的地方,但大体上还是发明圣人之道之处为多。他们坚信《大学》的修齐治平之道,坚持用圣人体悟天理而创制的礼来规范自己,进而以之治理社会。他们认为凡是社会治理得好都是礼教被贯彻的结果,反之,徒恃严刑苛法,即使威慑得了人们一时,终究无法赢得民心,只能自食其果而以失败收场。
作为修齐治平基本工具的礼、乐、政、刑当然不可偏废,然而政刑不得违反体现天理的礼的原则。当礼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特别是涉及君臣大义时,戴名世不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而是以礼的原则为标准,肯定臣子忠君报国的行为。清初颁布《剃发令》,将剃发看作顺从新朝的标志,而他却以明遗民抵制《剃发令》的事迹,作为他们不忘旧君故国的重要表现而大力渲染。他公然宣称报君、国之仇为忠义之行。他说:“《春秋》之义,莫大于复仇,仇莫大于国之夺于人,而君父之死于人也。故吾力能报焉,而有以洗死者之耻,上也;其次力不能报,而报之不克而死;最下则忘之;又最下则事之矣。”[1]为旧君故国复仇显然违反了新朝法律,但符合忠的原则,虽为法律所不容,他仍大加赞赏。方苞在其制定的家规中也强调:“居官以阴狠致富,虽幸免国法,不许入祠,宗族共屏弃之。非其罪而罹凶害者,虽罢斥,祭仍从其爵。”[2]可能逃脱国法制裁,但不能免受家法惩治;虽然受到国法处罚,但也许可以得到家法的旌表。
先王以礼教化百姓,刑是为惩治不服教化的顽民而设,刑罚是否得当取决于它能否起到辅助教化的作用。当看到现实生活中发生了有伤风化而未能受到应有制裁的行为时,方苞非常痛心。他为一个受叔父虐待的孤儿致信地方官吏,要求处理此事。在得知由于地方官漠视,该孤儿终被迫害致死后,又著文记载此事,表达自己的不满之情。[3]他还曾作文褒扬邻居家的婢女,称她为“愍烈女”。该婢女因劝说其主母不要与人通奸,而惨遭虐杀。由于胥吏受贿,司法官又没有认真调查,致使她沉冤未雪。[4]无论是受虐待的孤儿,还是被残害的婢女,方苞关心的不只是他们的不幸遭遇,更重要的是这反映了背理违法的行为没有受到相应的制裁,法律未能发挥应有的教育、引导功能,因此,他希望恢复先王之制,对不孝、不弟、不睦、不姻、不恤等行为都予以处罚;采取“五家相保,有罪奇邪则相及”的措施,令“民无由动于邪恶也”;[5]发扬先王对于“狱之疑者,讯之群臣,讯之群吏,讯之万民,而又议事以制,不征于书”的做法,让伤天害理的行为无处可逃;倡导典狱者“能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使“下无遁情而罚必中也”,[6]从而使逆旅小子、西邻婢女之类的悲剧不再重演,天理得到伸张,人心得以从善。(www.xing528.com)
礼、乐、政、刑这些治法归根到底还是需要有适当的人来执行才能发挥作用,礼教之所以可贵,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它能培养出这样的人才。方苞说:“秦、汉以还,士之乘时而见功名者众矣,而明于性命之理者盖寡焉。独东汉之兴,五经之教盛行,故上之人虽弗能以道化,而士之潜诵默识以浸灌于身心者,久而深且固焉。虽于性命之理知之未必能尽,而其大纲之所守,抑可谓合矣。”[7]东汉礼教盛行,教化之下不乏谨守礼教而躬行之人,虽然上层政局时有混乱,然而艰难困苦之际,还是有人能不避生死祸福尽力支撑维持。
姚鼐及其弟子们与汉学论争,感叹佛学与圣人提倡为己之学相通,反对的不是考证,而是沾沾自喜于考证的点滴所得即置义理而不顾的汉学末流的做法。他担心此风一长,众人入迷途而不知返,圣人教导后人的修身治世之道将湮没无闻。果真如此,那么圣人之学何在? 经学之意义何在? 因而他慨叹:“世有宋大儒,江海容百川。道学一旦废,乾坤其毁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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