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莹说:“古之立教者,皆非无为而然也,相其时而救之。”[29]梅曾亮也说:“先王之制,因俗而为教,从欲以为功。”[30]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前期桐城派常常根据情与势的需要,提出一些兴利除弊的建议,希望达到既能维护国家统治,又可以改善民生的目的。
首先,他们反对苛征,主张赋敛有度。
方苞认为:“耕夫终岁勤动,谷始登场,廪无余粟。织妇宵旦苦辛,身无完衣。浮淫之人,则安坐而享之。”这种因苛征导致的农夫终岁辛苦而生计仍无着落的现象,很不公平,违背天理,因此,每当发生大乱,“遭杀戮蒙垢污者,皆通邑大都雄镇之贵家富人;荒村小聚,瓮牖绳枢之细民,免于难者,十常八九,天之道也。”[31]这是上天因社会的不合理而实施的惩罚,是天谴。由于有这样清醒的认识,方苞坚持征收赋税要合乎经济规律,反对苛征。他批评为后儒所称颂的唐代李翱的《平赋书》道:“其为说亦捃摭《春秋传》、《周官注疏》以为端绪,而其归宿则大谬于圣人。”因为按李翱的主张,“一亩之收,无水旱以一石为下则;而百里之赋,粟至三十四万五千石有奇,帛至十一万五千匹有奇”,虽“吴、越上腴,横征暴敛”,也不可能达此数目。李翱违背圣人之法而不知,还标榜自己是“复古而为十一之征”。他庆幸李翱之说因其人微言轻,“自唐以后,无取而施用者”。[32]
在奏请改定征收地丁银之期的札子中,方苞痛陈当时制定的“四月完半,十月全完”的规章之害,“盖自三月至六月,正农民耕田、车水、刈麦、插秧之时,举家男妇老幼杂作,兼雇闲民助力,尚恐后时;乃令奔走乡城,经营借贷,伺候官府,延接吏胥,以夺其时力,为累大矣”。况且此征收之期“正当青黄不接之时,而开征比较,典当无物,借贷无门;富豪扼之,指苗为质,履亩计租,数月之间,利与本齐”,以至于“虽遇丰年,场功甫毕,而家无担石,不厌糟糠者,十室而七也”。这完全是因为制定此期限时,只考虑到征收便利的需要,“岁有饥荒,四月已征其半,则此后征收为易”,无视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和农民的实际负担能力。因此,他建议将期限改为“六月完半,十一月全完”,[33]以与实际相符合,既无损税赋收入,又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困苦。
姚莹认为:“自古善谋国者必固其本,故保民而后有赋,保商而后有税。世安有民穷商困而赋税能长盈者乎?”只有赋敛有度,民富而后才能国昌。他任淮南监掣同知时,改革盐务,卓有成效。他分析盐务之弊说:“昔人以财为悦,先私交而后公义,进于内者惟恐不盈。朘削脂膏,搜剔骨髓,泛泛然有所不顾,是以商力竭而运库空虚。”由于敲骨吸髓的压榨,商穷而后盐务也就无以为继。因而他主张“急公义而绝私交,取于下者必量其力,裁革浮费,减轻课本,亟亟焉培养不遑,是以商渐裕而运库充实”。[34]廉洁奉公,削减浮费,让利于民,盐商富裕后,国家赋税自然有了着落。他介绍自己治理台湾的举措说:“除患必先固本,惟有躬行俭约以清治源,裁减各属供应、去其陋规之甚者以纾官,力撤辕门差事,一切署中自备,革去道役例差之病民者,停诸工作、兴举之科派勒捐者,以苏民困。”[35]尽管这段文字非常简约概括,我们还是可以想见当时普通百姓身上的负担之重,同时也能体会姚莹解救民困、实心求治的急迫心情。
其次,他们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措施的推行,从而改善民生。
方苞建议山东巡抚李觉庵围圩造田,认为此事可“先使富民试之,豫为奏请,坚明约束: 有能开地为圩者,便与为世业,可私买卖,敢以故籍争者,重罚之。土熟二十年,而后薄征其租赋。苟一人得其利,则继者不召而麇至矣”。[36]给予围圩造田者一些优惠,并运用法律保障其真正享有这些实惠,以激发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吸引他们自发参预围圩造田活动。
针对当时山林川泽无人养护之弊,方苞建议国家颁布法令进行整治。
俾督抚严饬州县,专委佐贰官分界管理。凡业主乡居者,督令自勤树畜;而其居城镇及他州县者,令业主出本树畜,而佃户严为守护,分其渔樵之利。佃户窃取,业主讼之,官必究。他人盗窃,佃户讼之,官必究。小有争,则乡约保长平之;既成讼,听之务得其平。[37]
在建议中,他提出应分别规定上自督抚下到佃户的职责,从法律上分清业主和佃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达到开发、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一举两得的目的。
梁启超讥刺方苞说:“他口口声声说安贫乐道,晚年却专以殖财为事,和乡人争乌龙潭鱼利打官司。”[38]梁启超的说法来自《永宪录》,查原文:“苞后告归,惟以殖财为事,菲薄科目,讥刺时政。至与民争乌龙潭鱼利,举其生平而尽弃之。”[39]根据方苞对于养护山林川泽的主张,他的打官司之说虽仅见于《永宪录》,可能不是空穴来风。不过,孔子也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若是方苞对乌龙潭有养护之力,而“佃户窃取”的话,方苞告到官府,也无可厚非,不可以与健讼、争利相提并论。联系《永宪录》上文对方苞“菲薄科目,讥刺时政”的指责,可见作者与方苞的政见不同,他的这条内容不详的“争利”说,不足以作为方苞品行有亏的证据。
最后,他们主张因民所欲,设立法制。
保甲之法历来被认为是缉捕盗贼、保境安民的良法,但天下没有无弊之法。姚莹认为保甲之法用于北方或许有效,然而“行之不善,民间已多病之”,如若将其用于东南各地,则更不适宜。从实际情况来看,东南各省地形复杂,盗贼容易藏匿,而且这些地方民众聚族而居,向来就非常强悍。他们“匿凶慝,常临以兵役数千,不能得一罪人”,如今“欲比次其户,著籍察之,又日更月易,使注其出入、生死、迁徙,具报于官,恐愚顽之民未能若是纷纷不惮烦也”。[40]对于保甲之法不顺人情之弊,方苞也深有体会。他说:“铺设总甲以稽窃贼,而为贼谋生;江置汛地以防大盗,而为盗窟;宅里立乡约保正以息争察讼,而斗辨繁、壅蔽生。”[41]制定法令的本意不是不好,但法令若是不切合实际,则反为民害。
针对东南地区的地理、民情,姚莹因势利导,对保甲法予以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他利用原有的宗族组织,“召集各社家长予以条约、教告及族正、副家长信记,使各自注列名藉,不假胥役。社大者,分设家长、房长,而以族正、族副统之。社小者,但有家长、族正而已”,家族内的大小事务由家族自治,如有不服从管理者则缚送官府处置。家族地界内如发生劫案,则责令“家长、族正以赀偿客,然后捕贼”,捕获了盗贼后,免于赔偿。官府按时派人督察,令家长出状担保“不敢容藏贼匪”。督察者的饭食由官府承担,以防他们滋扰百姓。若是“出状而有事,则惟家长是坐”。很快,姚莹治下“各社一清,宵小无敢容匿者”。[42]姚莹发挥家长、族正熟悉地理、民情的特长,利用他们事实上也希望境内安宁的愿望,赋予他们自治权,令其承担绥靖地方的责任,同时杜绝了胥吏既不能办事又为害百姓的弊端,安民而不扰民,效果显著。
梅曾亮以为当时奸民之所以能以“教”为名,裹挟百姓为害四方是因为:“夫民所乐趋之事而不为利导之,草野之间,必有因民之欲窃吾意以售其奸者。”先王教化之法遭废弃后,百姓终年劳苦而无以为乐,从而使奸民得以施展利诱的手段。因而他主张兴复一些诸如“乡射、大傩、都肆乡会”之类的古法,从而达到“使民回易耳目,震荡血气,阳遂其鼓舞之情,而阴辑其静而思骋之意”的目的。[43]因民之欲,既消耗了他们的血气之勇,又可安静其心。
梅曾亮相信:“圣人立法,不恃人之自然而然,在吾法有以助其不得不然。”因民之欲,不只是一味地顺从人们的欲求,更须善加引领。他认为当时州县官员“荡荡然若无所事,非不欲事事也”,由于受成例制约,“虽事之万全无害,而苟其倡议行之,则文书之上薄者有六、七级之上官以临其下,即有六、七级之胥吏以挠其下,此合彼牾,往返旷日,迫切成过误,功不收而罪集”,各方牵制太多,即使是有才有力的州县官员也难以有所作为。虽然立法的原意是为了“钳制不法之吏,使不得妄有为作,以困苦百姓”,不能说是不善,但实际效果却是“其权足以扰良善,而不足以惩奸邪;可以为弊,而不可以见功”,因而他以为必须改变州县官员这种“无权”的状况,使他们能够顺情遂意,尽展所能。其法是“使为州县者,课最而入之为御史,如国初之制”。这样做的好处是“夫御史,雄职也,而患其言不合事情,使之经历州县,则更事多而少窒碍;州县,外吏也,彼知得入为京职而不限于资格也,则精神生而大吏不得以相困”。[44]既使州县官不因顾忌太多而不敢放开手脚,又使御史能周悉民情,更好地尽其言责,各得其宜,两全其美,利国利民。为了使地方官能安心办事,他还建议:“使小臣之事统责之大臣,而大臣之罪不可分之于小吏,其大小之罪均,法之加必自贵者始。”[45]希望能形成权大则责重、位轻则责薄的权责相当的合理局面,解除官员办理实务的后顾之忧。
[1](清)戴名世撰,王树民编校:《戴名世集》卷三《李太常案牍序》,第48页。
[2](清)戴名世撰,王树民编校:《戴名世集》卷三《李太常案牍序》,第48页。
[3](清)戴名世撰,王树民编校:《戴名世集》卷十四《抚盗论》,第384~385页。
[4](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卷六《与孙司寇书》,第151页。
[5](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卷六《与某公书》,第170页。
[6](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卷十二《刑部右侍郎王公墓表》,第344页。
[7](清)刘大櫆著,吴孟复标点:《刘大櫆集》卷十五《送大兄之官黔中》,第549页。
[8](清)刘大櫆著,吴孟复标点:《刘大櫆集》卷八《伯兄奉之先生墓志铭》,第273页。
[9](清)姚鼐著,刘季高标校:《惜抱轩诗文集》,《惜抱轩诗集》卷二《述怀》,第454页。
[10]参见(宋)蔡沈注:《书经》卷四《酒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92~93页。下引此书同此版。
[11](清)姚鼐:《惜抱轩九经说》卷五《尚书说三·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说》,第630页。
[12]参见(宋)蔡沈注:《书经》卷六《吕刑》,第132页。
[13](清)姚鼐:《惜抱轩九经说》卷六《尚书说四·吕刑说》,第637页。
[14]沈家本著,张全民点校:《历代刑法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52页。
[15](清)姚鼐:《惜抱轩笔记》卷一“金赎”条,《续修四库全书》第115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下引此书同此版。(www.xing528.com)
[16](清)姚鼐著,刘季高标校:《惜抱轩诗文集》,《惜抱轩文集后集》卷八《赠朝议大夫户部郎中福建台湾县知县陶君墓志铭》,第375页。
[17](清)姚莹:《东溟文集》卷四《再上孔兵备书》,第415页。
[18](清)梅曾亮著,彭国忠、胡晓明校点:《柏枧山房诗文集》,《柏枧山房文集》卷一《刑论》,第13页。
[19](清)姚鼐著,刘季高标校:《惜抱轩诗文集》,《惜抱轩诗集》卷二《述怀》,第454页。
[20](清)戴名世撰,王树民编校:《戴名世集》卷七《胡以温家传(代)》,第216页。
[21](清)方苞:《礼记析疑》卷五“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条,第49页。
[22](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卷十二《吏部侍郎姜公墓表》,第340~341页。
[23](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卷六《与安溪李相国书》,第142~143页。
[24](清)姚鼐著,刘季高标校:《惜抱轩诗文集》,《惜抱轩文集后集》卷八《吉州知州喻君墓志铭》,第368页。
[25](清)姚鼐著,刘季高标校:《惜抱轩诗文集》,《惜抱轩文集》卷十《张逸园家传》,第143页。
[26](清)姚鼐著,刘季高标校:《惜抱轩诗文集》,《惜抱轩文集后集》卷七《浮梁知县黄君墓志铭》,第350页。
[27](清)姚鼐著,刘季高标校:《惜抱轩诗文集》,《惜抱轩文集后集》卷九《奉政大夫顺天府南路同知归安沈君墓志铭》,第391页。
[28](清)姚鼐著,刘季高标校:《惜抱轩诗文集》,《惜抱轩文集后集》卷八《朝议大夫临安府知府江君墓志铭并序》,第366页。
[29](清)姚莹:《东溟文集》卷一《罪言》,第372页。
[30](清)梅曾亮著,彭国忠、胡晓明校点:《柏枧山房诗文集》,《柏枧山房文集》卷四《西招图略书后》,第83页。
[31](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集外文》卷八《教忠祠祭田条目》,第768页。
[32](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卷五《书李习之平赋书后》,第114页。
[33](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集外文》卷一《请定征收地丁银两之期札子》,第537页。
[34](清)姚莹:《东溟文后集》卷六《复陶制军言盐务书》,第532页。
[35](清)姚莹:《东溟文后集》卷六《与毛生甫书》,第536页。
[36](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卷六《与李觉庵书》,第172页。
[37](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集外文》卷一《请定经制札子》,第534页。
[38]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119页。
[39](清)萧奭撰,朱南铣点校:《永宪录》卷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4页。
[40](清)姚莹:《东溟文集》卷四《与倪兵备论捕盗书》,第411页。
[41](清)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卷六《与安徽李方伯书》,第142页。
[42](清)姚莹:《东溟文集》卷四《与倪兵备论捕盗书》,第411页。
[43](清)梅曾亮著,彭国忠、胡晓明校点:《柏枧山房诗文集》,《柏枧山房文集》卷一《民论》,第3页。
[44](清)梅曾亮著,彭国忠、胡晓明校点:《柏枧山房诗文集》,《柏枧山房文集》卷二《上汪尚书书》,第24~26页。
[45](清)梅曾亮著,彭国忠、胡晓明校点:《柏枧山房诗文集》,《柏枧山房文集》卷一《臣事论》,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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