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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与情理的结合——桐城派法律思想研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2]古人认为社会治理的方法不外乎德、礼、政、刑四个范畴。前期桐城派秉承礼法之治的传统,礼、法兼用,而尤为注重发挥德礼的教化作用。方苞标榜德礼的教化作用,反对严刑峻法。其次,前期桐城派虽重视礼教,但并不否认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持所谓正统的儒家思想的人眼中,荀子隆礼重法的王霸统一的学说是有异端倾向的,也常常受到批评。

礼法与情理的结合——桐城派法律思想研究

明代丘濬说:“德、礼、政、刑四者,凡经书所论为政之道,皆不外乎此。”[52]古人认为社会治理的方法不外乎德、礼、政、刑四个范畴朱熹说:“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53]他以为德、礼、政、刑四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偏废。鉴于后世专以政刑治人的现实,他特别强调德礼的功效,希望引起人们的重视。

前期桐城派秉承礼法之治的传统,礼、法兼用,而尤为注重发挥德礼的教化作用。

首先,他们强调以礼教为本。

戴名世以为礼教比单纯的法制优越:“先王之世,道德一而风俗同。浮世徒令科条虽具,而近在郡国已不能尽遵,况遐荒僻壤乎。”[54]徒恃法令,不能让人心悦诚服,无论它制定得多么严密,也不可能得到贯彻实施。他主张法律也是实施教化的需要:“昔者先王治天下也,其为教也甚详……又惧民之不率也,于是乎有士师之官,有流宥之刑,制其轻重,别其科条。”[55]方苞也说:“昔先王以道明民,犹恐顽者不喻,故以‘乡八刑纠万民’,其不孝、不弟、不睦、不姻、不任、不恤者,则刑随之。”[56]在这一点上,他们的观点非常一致,都认为先王制定刑罚是为了惩治不服教化之民,以辅助礼教的施行,不以单纯的惩罚为目的。

方苞标榜德礼的教化作用,反对严刑峻法。他说:“所以养君德,施政教,正俗化,莫急于礼。”认为如果疏于德礼之教,“则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恩薄道苦,序失行恶,其乱百出,而不可禁御。”[57]社会将陷入无序状态,即使政刑再严,也无法制止动乱的爆发。他总结秦亡的教训道:“悬法以驱民于死,其势甚逆,然秦人行之数世,则其民之冒白刃而捐要领也,若性然。”[58]然而,徒恃严刑峻法,虽可以使百姓一时屈服,但不会长久顺从,因此,“大败天下之民俗未有如秦,而君臣身受乱亡之祸,亦未有如秦者”,[59]秦人最终自食苦果。只有“教化之行,其显者渐民于耳目心志之间。其微者足以赞化育而密移于性命之际,董子所谓‘陶冶而成之者’是也”。[60]通过教化,陶冶民性于无形之中,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长治久安。

姚鼐秉承儒家传统,力主德主刑辅。姚鼐释《尚书·梓材》说:

成王之告康叔,以为邦君之任诚重矣。苟非身尽其职,何以俾其臣下效法而不敢懈哉? 君能敬劳,臣始敬劳。君苟不以政事为勤,奸宄、杀人、历人者,皆得宥纵,则臣下亦肆为宥纵。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尚足以为国乎? 故身不容不端,而法不容不慎也。于是康叔乃复曰:“王之启国命监将使治民,无戕虐,敬寡属妇而容畜之,岂徒区区法令而足以为治哉! 且必王能仁民而时忧其曷以养恬之,而后邦君御事效焉。自古王皆若兹,能若兹矣,则监国者不必刑辟人而固已治矣。”[61](www.xing528.com)

成王告诫康叔为君应以身作则,勤于政事,有罪必罚,其辞固然不为不善,但康叔认为不能徒恃法令以治国,因而进谏劝说,君王若能怀德爱民,实行仁政,就可以刑罚不施而天下治。姚鼐以为解释经文应是:“人各据所得,以待天下后世论其当否,吾之不必徇古人,犹后人不必徇我也。”[62]可见,他的解说不见得完全是经文之意,也会融入他自己的思想。从他对《梓材》的解说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坚定的德治主张。他甚至说:“观于礼与刑官之劳逸,而天下治乱之甚否,其可知与!”[63]德礼之教,行之有效,天下太平,刑罚运用必少,刑官当然也就清闲了。

姚莹认为:“法者,圣王不得已而用之,期以止辟而已,而不变己甚。”[64]坚持礼教为本。管同也批评秦人忽视教化的错误做法:“今夫善防民者,亦顾其教养如何而已。舍教养而防以法禁,如秦人者,其所见与儿童何异?”[65]认为舍弃了教化,社会治理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前期桐城派虽重视礼教,但并不否认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戴名世批评明成祖推行了一些足以导致明亡的弊政,但明朝“犹历二三百年而后亡者,太祖之功德与其他法制之善,犹有相维者也”,[66]对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善制,在维护明代社会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他特别不满于明代的廷杖,说它是“奄人所用以杀谏臣而威制外廷者”,“人主不悟,乃自坏万里长城”,[67]对恶法所具有的巨大危害性有较为清醒的认识。

姚鼐也肯定了法制的作用。在持所谓正统的儒家思想的人眼中,荀子隆礼重法的王霸统一的学说是有异端倾向的,也常常受到批评。方苞对荀子不很推崇,认为其著作中有“悖者、蔓者、复者、俚且佻者”,曾对《荀子》进行删削,“芟薙几半”[68],但姚鼐却以为“荀卿述先王而颂言儒效,虽间有得失,而大体得治世之要”,显示了他对荀子重法思想的认同,也体现了他对法制的认可。对于王安石变法,后世批评很多,姚鼐为之辩解道:“宋之世,王介甫以平生所学,建熙宁新法。其后章惇、曾布、张商英、蔡京之伦,曷尝学介甫之学邪?而以介甫之政亡宋,与李斯事颇相类。”[69]认为北宋灭亡不是王安石的过错,字里行间透露出他对王安石变法的积极评价。姚鼐对法家的定法立制之功大加赞赏,他说:“申、商明君臣之分,审名实,使吏奉法令而度数可循守,虽圣人作,岂能废其说哉?”[70]即使是圣人治理社会,也无法舍弃法制的手段。

面对大乱已起的大清王朝,姚莹坚持教化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法制的作用。他说:“圣王在上,网漏吞舟之鱼,然未尝废网不用。武侯治蜀,用法颇峻,而蜀人百世怀之,子产称众人之母而铸刑书,此其义至为深远,非浅见俗士习妇人之仁者所能知也。”[71]又说:“《书》云:‘威克,厥爱允济。’又曰:‘刑乱国,用重典。’揆之于今,适有相类。昔王阳明理学大儒亲讨藤峡诸贼,威振一时,民以绥辑。”[72]他认为即使是圣人治理社会,也不可能废弃法制而不用。他以诸葛亮治蜀、子产铸刑书以及王守仁镇压盗贼为例,说明他们审时度势,适时适当地运用了法律的惩罚手段,既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也无损于儒家思想的原则。他批评那些囿于世俗成见而盲目追求仁政的做法是妇人之仁,没有远见,也无益于事。姚莹主张“与民同好恶”的为政理念,但他强调他的“与民同好恶”、“非为苟安之政,一切姑息也”,而是“其民既浮动而好事,非严重不足以镇靖。锄强除暴,信赏必罚之谓严。事有豫立,临变不惊之谓重。威以震之,恩以结之,信以成之,大要尽于此矣”。[73]在以恩、信施惠于民、取信于民的同时,不放弃威严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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