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版权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的作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世界的日新月异,文艺作品的增多以及随之而来的作品使用形式的多元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已经成为现代版权制度下越来越重要的课题,尤其是在网络出版领域,上文所提到的版权归属不明、授权环节存在隐患有很大一部分原因都该去追究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问题。因此,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保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显得越来越紧迫。放眼世界,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共分为三类。
第一类以意大利、乌拉圭等国家为代表,该模式的特点是对同类作品只有一个统一管理的机构,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机构权力很大,典型的代表便是意大利作者出版协会。通常来说,该模式适用于国土较小的国家,高度集中的管理机制便于制定统一标准并执行,以维护权利人权益,当然,与之俱来的便是无法消除的一些弊端,例如权力集中带来的权力滥用等。
第二类以美国和我国的台湾省为代表。该模式鼓励私营机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各机构之间业务范围交叉、重合,活跃地竞争着。例如,美国在音乐作品著作权方面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三家:分别为美国音乐广播公司、美国作曲者作者出版者协会与欧洲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这种模式为权利人带来更多选择,但这种模式也会带来管理混乱,办事效率低,纠纷多发等弊端,美国和中国台湾已有许多这样的案例。(www.xing528.com)
第三类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代表,这种模式“根据作品形式和利用权利形式的不同,采用多种协会体制,但在同一个作品形式或利用权利形式范畴内,只存在一个全国性集体管理组织”。如在法国主要有6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作曲、戏剧、文学等多种作品形式与利用权力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存在许多弊端,单一机构主导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但这些机构的性质毕竟不是行政组织,而是社会化团体,这可能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由此埋下权力滥用的隐患,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另外,也很难保证一个自治的社会化组织能有序地统领一个特定领域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无论哪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都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所采取的最适合自己的模式,并没有好坏之分,只存在适合与否的问题。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目前所采用的是第三种模式,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这种模式本身的弊端,已经给我国网络出版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多问题,这一点将在下面的章节中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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