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部享有版权的网络文学作品,想要挖掘作品的价值必须要对其进行开发。一般而言,版权开发普遍指对一部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增值的过程。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出版商对一部作品进行出版不能算作一种开发,这其实是一种认识误区。既然是对作品价值挖掘的过程,作品的出版也是对作品版权的一种开发,只不过这只是网络文学版权开发的上游,是一种比较粗放的开发。如今数字出版已经崛起,大多数网络文学都以数字出版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如阅文集团旗下的小说连载在网上,并通过粉丝打赏、付费阅读、付费下载等形式进行出版。这时候再说出版不是版权开发的论调,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但不可回避的是这种开发仍处于初级阶段,对版权价值的挖掘力度是有限的。基于此,版权开发按价值的挖掘力度的不同可分为版权的初次开发和版权的后续开发。
其中初次开发是指获得作品的一项或几项权利时对作品的一次性营销,这是基于作品内容而进行的开发。如将一部网络文学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许可或转让给出版商,出版商对这部作品进行出版发行,将作品的改编权许可或转让给电影制片公司,电影公司对作品进行电影改编。又如将一部网络文学作品的改编权许可或转让给游戏公司,游戏公司就会对这部作品进行游戏改编,以上三种都属于版权的初次开发,这些依据作品内容生产的图书、电影、游戏等都称为初次开发产品。(www.xing528.com)
版权的后续开发是指权利人将作品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许可或转让给个人或法人团体后在个人或法人团体生产出初次开发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如对改编成的电影进行版权开发,对改编成的游戏进行版权开发。在版权的后续开发中,则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邻接权的开发。例如,在对电影版权开发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涉及表演者、录制者,甚至是影视配乐的作词人、作曲人、演唱者等相关的邻接权。邻接权是指在游戏开发中,所涉及的软件开发者、游戏运营商、游戏中角色模型的设计者等也都是版权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邻接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