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一词,由西方copyright翻译而来,是权利人对其具有创造性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版权等同于著作权,这也从法律上结束了长期存在的“版权”和“著作权”称谓之争。一般认为,我国的“著作权”和“版权”称谓均来自日本。版权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copyright”,其原意仅指“复制权”,最初就是指出版商从国家那里获得的对作品特许垄断的印刷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在我国也被称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一部作品版权的拥有者,可以自主决定将作品版权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以许可或转让的形式授予他人行使。对于作者的精神权利能否进行转让,学界和业界比较赞同郑成思先生的观点:作者的精神权利不能在版权贸易活动中转让,但应该可以在继承活动中转移,也就是说可以被继承。
置身于版权产业中的网络文学版权,同样具有广义上的版权属性,也就意味着版权不仅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还包括传播者所具有的邻接权。尽管邻接权是独立于版权之外的一种权利,但两者关系紧密,国际公约都有相关条款对二者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对作品邻接权的保护。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等国家开始出现的“版权产业”也是在对作品版权和邻接权的交易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2)版权产业
所谓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生产要素和营利资源,生存与发展都依赖版权的产业群。1959年,美国率先开始了一种新的产业统计和研究:以版权在国民生产总值(GNP)中所占的比重来衡量版权的经济价值。之后,以加拿大、英国、德国等为首的欧美国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研究。至今,美国版权产业已先后进行了十几次调研活动,形成了十几分详尽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书。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产值总量为5351亿美元,占GDP的5.24%。2002年发表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2年报告》称,在过去的24年里,版权产业是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在21世纪,它将是信息经济的驱动力。
对于版权产业的分类,大多都有以下两种思路:一种是按照纵向的产业链条,考察版权产品的生产、发行、管理和服务等;另一种也是大多数国家沿用的根据相关产业活动对版权的依赖程度划分。具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表的由多国经济学家编写的《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该指南采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 ication,ISIC)代码界定了版权产业,为采用国际标准比较各国版权产业和版权法的经济影响提供了可能,指南将版权产业分为四类。
核心版权产业(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指那些主要目的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版权保护内容的创造、生产制造、表演、宣传、传播、展示,或者发行与销售的产业。(www.xing528.com)
交叉版权产业(Interdependent Copyright Industries)。指那些生产、制造和销售其功能主要是为了促进版权作品的创造、生产或使用设备的产业。其中交叉版权产业中“核心的”主要包括电视机、收音机、各类播放机、电子游戏等设备的制造、批发和零售;交叉版权产业中“部分的”主要包括照相与摄影器材、影印机、空白录制材料以及纸张等的制造、批发和零售。
部分版权产业(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ies)。指那些有部分活动关系到作品或其他版权保护内容的产业。
边缘版权产业(Non-dedicated Support Industries)。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便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宣传、传播、分销或销售而又没有被归入核心版权产业的产业。
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简称IIPA)从1990年开始就把版权产业分为四类: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发行业和版权相关产业。为了与国际分类标准相一致,2004年IIPA也采用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界定的四种分类,这就是“总体版权产业”。
我国目前虽未对版权相关产业做专门的分类和统计,但有自己的界定文化产业方法,即2004年发布的《文化与相关产业分类》。它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部分九大类,大体囊括了WIPO指南中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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