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产业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人民文化需求均等化水平高低的评价标准之一,对其调整的手段涉及经济、政策、法律、行政等,其中法律手段是实现公共产品有效生产、供给和分配的重要保障。其理论根源是公共产品无论是从其生产、供给还是分配使用都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集体非理性是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会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 。市场与市场主体自身都没有能力也不可能避免与克服这种集体的非理性现象。政府通过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成本效益比较确定政府生产、市场生产要在何种层面、何种程度上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确定它们的最佳结合点,是克服“双失灵”、集体的非理性现象和解决公共产品供给矛盾的有效手段。在出版产业公共产品供给体系角度法律调整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创造多元化供给的宏观环境;实施有效政策激励;确保市场和政府平等的供给主体地位。
就目前我国法律体制而言,从一般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与消费的角度来说,法律调整主要涉及《民法》《行政法》和新兴的《经济法》。《民法》作为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市场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的反映。《行政法》对公共产品的调整追求的是国家行政权力运用的规范和效率,是对国家权益的关注和与政治权力的紧密结合及其追求行政程序、行政效率的价值取向与公共产品法律调整应当关注的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公共产品总量增加,促进经济结构均衡以及增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的目的。[5]《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直接介入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过程进行干预和调控,经济法以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立法原则,使市场中集体理性达到和谐并且有效避免了集体非理性现象,克服公共产品调整的“双失灵”。(www.xing528.com)
从出版业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与消费的角度来说,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条款中都多少涉及了出版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的问题,对出版公共产品供给过程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比如在《出版管理条例》中对中学小学教科书的生产与提供规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但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出版业的出版法,现有法规的规格较低,有些规章、政策还带有一定的滞后性,也存在规范结构不统一,法定条件不一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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