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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佩芬青銅器研究:鉞刑人形字的多種釋文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這個字以鉞刑人,斬首級。高鴻縉《中國字例》中釋甲骨文、,認爲是“暫”字,推論到這個横鉞無首人形字也是“”字。這個字从戉从,個别的字形字上部的和下部女字形中間有“三”形筆道,表示從此處割開,鉞的刃部都是向着形的。另有一個字,形態與之相似。在金文中,這個刑人形字像以斧鉞斬首形,而伐字的字形是用戈擊殺人。以上用“”、“馘”、“伐”來隸定以鉞刑人形的字,顯然都是不妥當的。

陳佩芬青銅器研究:鉞刑人形字的多種釋文

這個字以鉞刑人,斬首級。就字形來説用意比較清楚,但要直接隸定爲現今可釋的漢字,似乎還有不同的看法。王俅《嘯堂集古録》認爲是“克敵記功”。徐同柏《從古堂款識學》以爲是“横鉞形字”。方濬益《綴遺齋彝器款識》説:“上爲横鉞形,鉞下人作無首形。”馬敘倫在《讀金器刻詞》中説:“作此文必非泛以殺人,書於器疑作器者,如清代所謂劊子手乃司殺者也。”馬敘倫的見解部分是對的,這個字是作器者自稱,但他没有釋出這個字。高鴻縉《中國字例》中釋甲骨文,認爲是“暫”字,推論到這個横鉞無首人形字也是“”字。這個字从戉从,個别的字形字上部的和下部女字形中間有“三”形筆道,表示從此處割開,鉞的刃部都是向着形的。另有一個字,形態與之相似。但是从从戊的字在金文中是没有的,從字形的特徵來看,是用鉞刑一個被繫的人,而金文中的這個字,是用鉞直接砍首級狀,前者在甲骨刻辭中作爲祭法,而後者在祭法中没有出現。因此,不能認爲兩個字完全相等。李孝定在《甲骨文字集釋》中認爲:“此字從戊從大無首,乃一刑人之象意文字,疑爲馘之最古圖畫文字。”有的認爲這是伐字,是卜辭中最常見的用牲方法之一,指人牲被砍掉頭顱,或是俘虜被砍頭作爲祭牲。因此,有關的字,可據的至少有三個:一個是“暫”字,一個是“馘”字,一個是“伐”字,此外還有它們的衍生字。

關於“”字,《説文·首部》“也。从首从斷。剸,或从刀專聲。”一些《説文》的研究者以爲“也”中間當補一“首”字,即“戳首也”。《一切經音義》十四引《通俗文》云:“斷曰剸。”《廣雅·釋詁一》謂“剸”爲“斷也”。《後漢書·文苑·杜篤傳》:“蓋夫蟠魚剸蛇。”李賢注:“剸,割也。”又《漢書·王褒傳》及《文選·聖主約聖臣頌》:“陸剸犀革。”顔師古及李善注都將剸字解釋爲截義。在文獻中,字没有用作斬首之義的,它的或體字剸,都用作斷、截義。雖然字從字形來看,似乎有斷頭的含義,但是斷、截一般没有殺戮人的含義,這一點是很清楚的。所以,金文中這個用鉞斬首的字,不能解釋爲字。

其次是“馘”字。《説文·耳部》:“聝,軍戰斷耳也。《春秋傳》曰:‘以爲俘聝。’从耳或聲。馘,聝或从首。”《禮記·王制》:“以訊馘告。”鄭玄注:“訊馘,所生獲斷耳者。”又《詩·大雅·皇矣》:“攸馘安安。”毛亨傳:“馘,獲也。不服者殺而獻其左耳曰馘。”《詩·魯頌·泮水》:“在泮獻馘。”鄭玄箋:“馘,所格者之左耳。”按《説文》正字作職,這個字的意思是截取被殺敵人的左耳,意在計數,馘是它的或體。在西周金文中,聝字从爪从或,不从耳,見青銅器盂鼎、多友鼎、簋、虢季子白盤諸器銘文。聝是形聲字,在金文中是从爪或聲,或許對被斬的敵人有截手計數以論功的情况。無論截手或截耳,馘的本義不是斬首。所以,以鉞斬首這個字,不可能是聝字,雖然或體从首,也不是斬首的意思。(www.xing528.com)

再有一個是“伐”字。《説文·人部》:“伐,擊也。从人持戈。一曰敗也。”《尚書·牧誓》:“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僞孔傳:“伐謂擊刺。”按:此爲戈之本義,引申之乃爲征伐。《詩·國風·甘棠》:“勿翦勿伐。”毛亨傳:“伐,擊也。”《詩·小雅·采》:“鉦人伐鼓。”毛亨傳:“伐,擊也。”《廣雅·釋詁一》:“伐,殺也。”在金文中,這個刑人形字像以斧鉞斬首形,而伐字的字形是用戈擊殺人。實際上青銅戈只能用於擊殺而不能用於砍殺,所以這個字也不能徑直釋爲伐。以上用“”、“馘”、“伐”來隸定以鉞刑人形的字,顯然都是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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