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国霸权的潜在挑战以及亚洲某些邻国所渲染的“中国威胁论”,使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日益强大的中国,中国的崛起对国际法运行的影响也因此成为国际法学者研究的重要主题。回顾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史,美国的强大对国际政治进而也对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神圣使命论和例外论削弱了国际法的实效,从而使实证国际法得以迅速发展。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中国未来的经济实力将挑战美国的霸主地位,为此,美国新保守主义的冷战思维乐于将中国描述为国际法的破坏者,特别是人权的践踏者,他们认为中国经常利用安理会否决权阻碍了“国际正义”的实施。美国及其盟国竭力在国际社会中推行“民主和平论”,认为中国的崛起必将影响国际法的和平价值和国际正义。英国学者马丁·雅克给出了这样的逻辑:“中国的崛起指日可待,它以一种迥异于西方文明模式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并必然导致西方文明的衰弱与终结,整个世界将不得不按中国的文化进行重组,最终会形成‘中国文化霸权’的人类文明格局。……中国未来给世界带来的影响,将可与20世纪的美国媲美,甚至有可能超越美国。”[62]美国人认为中国领导人经常利用日本和美国在外交政策上的挑战来煽动其极端的民族情绪。[63]对美国来说,中国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了日益强化的富有“侵略性的”外交政策,这在不同方式上都对美国形成了挑战。例如,中国与反美的委内瑞拉建立了良好的关系。[64]美国现实主义者指出,中国的崛起及其所引起的权力转移将会导致地区秩序重构中的大国冲突。新现实主义者则认为,中国的崛起会导致多极化而威胁到权力平衡的安全管理。[65]亨廷顿则指出:“中国的霸权是不可避免的,美国不得不适应它。”[66]美国的亚洲盟国则渲染“中国威胁论”以联合相关国家围堵中国。总之,这些国家都断定,一个非民主与不尊重人权的国家的强大是对世界和平的威胁,因而中国的崛起必然危及国际法的实效。民主和平论的逻辑似乎推定,民主的国家不会发动违反国际法的战争或者是不会采取武力行动而威胁世界的和平,但冷战后的国际关系史表明,恰恰是那些自称为民主楷模的国家喜欢动用武力和发动战争。中美在国际法的实践中都坚持了现实主义外交路线,虽然两者都推动了国际法的实证化,但从其崛起的动因、综合实力、地缘政治、外交目标和外交手段来说,中美的国际法实践存在本质的不同,并将对国际法产生不同的影响。
美国在历史上的崛起除了内因以外,对外的殖民剥削、从大国和小国的战争中获利,也是其成为超级大国的重要因素。[67]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全球化只会使美国永远成为外围理论中的核心国家,美国金融霸权所确立的美元统治地位及其自行发行美元的权力,也为美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建立自己的寄生体系。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经济崛起在历史上与殖民剥削和战争获利毫无关系。中国的廉价劳动力是以其低福利和辛勤劳动为基础的,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为吃苦耐劳和勤俭节约的民族,十几亿中国人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个充满广大劳动人民血汗的世界工厂,与建立在霸权性制度中的寄生体系不可相提并论。十几亿的劳动大军和决策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在经济全球化中令美国人望而生畏,实质上,中国“威胁”的不是国际体系和世界和平,而是美国霸权及其寄生性体系。所以,中国的经济崛起是唯物主义在生产关系中的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实践。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所提出的平等互利也说明,中国在经济上的继续强大不会威胁世界和平,相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崛起将会有利于促进正义性或永久性和平的实现。
在超级大国企图建立其世界霸权的背景下,大国政治是国际关系法制化的一个历史前提,在大国政治和国际法并存时代,大国政治则有利于国际法的执行,大国对国际法的实践将决定国际法的实现。中国的崛起是和平式的,而且其外交目标并不在于成为霸权国。中国的综合实力是以国民生产总值为基础的。在法律文化和国际软实力方面,中国都无法与美国相比。在地缘政治上,中国陆上邻国有俄罗斯和印度,海上邻国有日本和南海国家,因为历史原因或领土争端,这些国家与中国缺乏政治上的互信,这使中国承担着巨大的军事压力和国防支出。在区域一体化最弱的亚洲,如果中国没有足够的实力超过其主要邻国联盟之实力,中国不可能成为世界霸权国。如果通过硬实力来谋求霸权,儒家的和谐价值使中国缺乏这种动机,中国也不可能像美国那样通过软实力来谋求隐形的霸主地位。所以,中国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可能成为美国的挑战者,相反,面对美国霸权,中国只有通过大国政治才能对外维护国家利益。只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的民主和平论在逻辑上就是荒谬的。国内的民主和法治与国际社会的民主和法治在国家实践上不存在对应性。由于当权者的话语霸权、意识形态和社会控制力,最客观的正义总是由历史来展现的,同时国际法的首要价值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然而,就国际法和人类的正义而言,在国际关系史中,那些非正义外交行动的践行者大多是民主国家,现实中那些破坏和平的战争,也是由“最民主”的国家所发动的。(www.xing528.com)
就其运行机制而言,中国的国际法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国际法的执行和国际争端解决三个方面。在近代社会,西方列强强迫中国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因此,新中国在缔约实践中特别强调缔约主体的平等和主权国家的意思自治。同时,半殖民统治意味着国家主权的不完整性,“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中国担心超主权性条款会削弱中国的主权,因此,只要涉及强制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一般采取保留,除非是一揽子协定,例如WTO的多边贸易协定。在中国和平崛起之后,大国政治将更多地体现中国或发展中国家的意志,或者说,中国通过软实力来使公约特别是其强制性体现非西方国家的意志,在这种情形下,中国有可能会逐渐改变条约保留的实践政策。在国际法的执行领域,国际社会的实践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责行使上。在联合国建立初期,新中国认为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帝国主义的工具,而且事实上中国的席位由台湾当局占据,所以直至1971年联合国恢复了中国的席位后,新中国才逐渐参与了联合国机制的运作。在冷战结束之前,中国在联合国的外交活动主要是在联合国大会展开,在冷战后,美苏对立瓦解,在世界自由市场及其共同利益的推动下,安理会五大国在某种程度上开始合作。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被动地参与了安理会的非强制性执行行动,这种被动性主要体现在相关决议表决时的非积极态度。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只不过在不同的时期其参与的方式不同,总体上,所派出的维和人员逐渐具有更强的执行力。[68]在国际司法领域,尽管中国极力排斥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权,但是在特定的领域,例如在WTO的贸易争端中,中国已经改变了厌诉的心理,经过十几年的适应期,中国基本上习惯了用法律方法来解决其贸易争端。在和平崛起之后,随着中国在大国政治中的作用增强,中国在其他领域也将慢慢适应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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