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在本质上具有法律的异质性,因此,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的缺失,都不利于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建构体现其价值追求的国际法理论。儒家文化的身份观念和等级体系,仍然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模式,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市场经济的中国化,对内构建了新的政治制度,对外却使中国缺乏文化和制度上的软实力而无法成为国际社会潜在的霸权者。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无疑会通过大国政治来反对国际霸权,从而为国际法的发展奠定客观的政治基础。从形式秩序到实质正义,是国际法发展所必须经历的漫长历史过程,和平因此成为国际法的首要价值。和谐价值观是儒家文化的重要内容,因此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也就成为中国的重要外交目标。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在国际法的执行环节中也有效地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以和为贵的交际原则,也使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崇尚谈判和协商的外交传统。
儒家文化对于法律的异质性主要体现在身份文化和权力观念之上。家国一体和礼法之治使不同的社会身份与政治权力相对应,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西方法治传统始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儒家文化的身份制度及其所对应的特权,却仍然在中国较为常见。与身份制度和等级制度相关联的是儒家文化的权力观念。在封建社会中,皇权决定所有官员的政治命运和行政级别,同时也是所有行为规则的合法性渊源,所以权力观念在中国儒家文化中根深蒂固。中国人的权力意识观念从疯狂的国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之中可见一斑。身份等级制度排斥平等主体之权力竞争,而权力至上排斥权利之合法性抗辩。无论从政治权力的历史渊源,还是现实运作来看,权力总是具有优越性地位,只有赋予权利以合法性和理论上的神圣性之后,政治权力和自然权利才会在现实的竞争中实现民主和法治。儒家文化等级观念对外的实践,主要体现于朝贡制度和藩属体系,它们也是华夏优越感在国际关系中的实践。虽然封建帝国已经被瓦解,近代中国在西方文明中失去文化自信心,但是藩属体系经常被亚洲邻国当作“中国威胁论”的历史渊源。在亚洲范围内,儒家文化的盲目自大和民族优越感,有时也会体现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之中。(www.xing528.com)
儒家文化中对国际法的价值论和运行论影响最大的是其和谐价值观。儒家的和谐不但涉及人际关系而且还涉及人与自身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对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必将产生重要的启示意义。儒家文化排斥契约、竞争和争诉是其和谐价值观的一种社会实践,等级化的身份及其相对应的政治权力,都是皇权和谐天下的产物。因为矛盾及其对立斗争无时不在,儒家文化绝对排斥平等契约、市场竞争和权利争诉,最终使中国在与大英帝国及其文明的碰撞中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儒家文化通过排斥权利之争诉和契约之平等,也培养了中国人对和平的向往和对他者的容忍精神,除非社会矛盾严重到只有通过革命来解决,这就是为何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总是被农民革命推翻的原因。从郑和下西洋与西方殖民探险的外交实践的对比中可知,中国实力的增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依赖于内因而不是外在的殖民掠夺。当中国以半殖民地的命运被卷入近代国际关系后,中国人民对内“推翻”了落后的封建王朝,对外摆脱了殖民统治和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内在的勤劳和节俭的民族性以及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政策促进了中国的经济腾飞。所以,在现有的大国中,只有中国的强大才是取决于内因的和平崛起。同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也使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竭力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从而为国内的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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