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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政治与国际法的实证化:中国的实践传统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并不是完全绝缘和对立的。美国在国际法实践的例外论在表面上归因于其现实主义外交,在深层次上根源于其政治传统和宗教文化。对外部世界的不信任导致美国人认为,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状态的,是现实主义逻辑的天下。与美国相比,中国在法律实践领域的实证主义根源于儒家文化的权力观念,中国的现实主义外交也与中国近代社会丧权辱国的历史遭遇密切相关。

大国政治与国际法的实证化:中国的实践传统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因此,国际关系是国际法所规范的客体。同时,国际关系的发展也为国际法提供了社会基础,因为国际法在目前仍然是一种原始的开放性的法律,它不但在法律实践上对国际政治开放,在其理论研究上也对国际关系理论开放。在国际社会的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政治就是大国政治,“因为大国对国际政治所发生的变故影响最大。所有国家——不管是大国还是次大国——其命运都从根本上取决于那些最具实力国家的决策和行为”。[2]国际关系理论不但直接影响了各国政治家对于国际法的实践态度,而且国际关系理论谱系的不同学派,导致了有关国际法本质及其特性的不同界定。[3]无论国际社会中强权政治和国际法如何对立,人类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以国家为基础的跨国关系)的法制化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无论国际关系理论的分歧如何,只有那些体现国际社会现实的理论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而且各种理论之相互借鉴也会有利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在实践中的互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并不是完全绝缘和对立的。尽管强权政治和国际法在有关权力和安全的关系上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4]但是国际关系的理想主义自由主义学派是两者之间的中间媒质。正如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分歧,强权政治和大国政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现实主义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释大国政治的实践,但是它在对欧洲一体化背景下的欧盟法的发展以及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趋势的阐释上却是软弱无力的,因为国际关系的理想主义学派和自然国际法仍然在促进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尽管这种进程是迂回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倒退的,但是这无法改变一个客观的历史事实:毁灭性的大规模战争不但没有扼杀国际法,反而催生了国际法的迅猛发展。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宪政理论的根据,其逻辑前提也是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

就其宏观发展史而言,近代国际法是以欧洲为中心的。在“三十年战争”之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无论大小一律平等。如果将国家界定为国际法唯一的或基本的法律主体,这无疑是个人之间“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实践于国际社会的结果。当然,欧洲国际关系史中也有强权政治和大国政治之实践,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后,欧洲国家有关国际法的实践就开始沿着欧洲层面和国际层面按照不同的路径进行了,这种历史的起点就是1952年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的生效。尽管当代学者通常视《巴黎条约》为欧盟法的宪法性条约,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欧洲学者也只能将其界定为“条约”,煤钢共同体也只是国际合作的产物。随后,欧洲一体化将欧共体法/欧盟法从(区域)国际法中“解放”出来,于是自然国际法就成了欧盟法的历史遗产。在欧洲联盟发展的过程中,欧盟成员国逐渐在欧洲层面外的国际关系中采取了共同的外交立场和政策。《里斯本条约》有关欧盟法律人格的规定以及2009年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形象地称为“欧盟总统”)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形象地称为“欧盟外长”)的任命,都意味着欧盟及其成员国逐渐在国际层面沿着相对统一的逻辑去实践国际法。

区域一体化与全球一体化是国际社会辩证互动的发展过程,它们都为国际法的实践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20世纪美国的强大和21世纪中国的崛起及其对区域一体化的影响都深刻地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欧洲法律文化在欧洲之外的影响也因此只局限于其历史上的亚非拉殖民地国家,而且往往局限于国内法的实践,例如非洲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制度,就深受英国和法国等法律文化和传统的影响。虽然国家本质和社会制度不同,但是中美在国际关系中都坚持了相同的现实主义外交路线,尽管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但在客观上都促进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实证主义化。没有美国的美洲与没有中国的亚洲,都将会使欧洲和亚非拉的国际法更具有自然法特性。在美洲甚至在世界范围内,美国不会在实践中按照主权原则行事;在亚洲,儒家文化中的权力观念在现代国际关系中表现为实力观念,中国固然可以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但当其适用对象是超国家机制或者实力较小的邻国时,双边之合作与谈判都容易被国际社会解读为一种强权外交。

美国综合实力的强大和中国经济实力的崛起以及两者的现实主义外交,都推动实证国际法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实践,但是中美外交的实质目的和行动根源却大相径庭。美国国内的民主与法治实践,并不意味着它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内法中的行动原则。美国在国际法实践的例外论在表面上归因于其现实主义外交,在深层次上根源于其政治传统和宗教文化。当清教徒来到美洲新大陆时,他们深信自己是上帝的选民,并担负着改造和拯救世界的神圣使命。这种宗教上的神圣使命论,不但导致了美国的国际法例外论,也使其政治文化中形成了不信任公共权力和国际组织(可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为国际法)的传统。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中,公民对政府有强烈的不信任感,甚至有不服从政府和进行武力反抗的权利。对外部世界的不信任导致美国人认为,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状态的,是现实主义逻辑的天下。在国际组织的外交实践中,除非追求其现实利益,美国对国际组织怀有不信任感。神圣使命论使美国政府及其外交家积极地“制定”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而当其国会批准这些公约或组织宪章时,美国公民不信任政治的文化传统和国际法的例外论,经常使国会否决了这些公约和组织宪章,[5]其最终结果是,这些规则和国际组织约束了他国,而自己却逍遥法外。因此,在宗教神圣使命论的影响下,美国在国际关系中以进攻性现实主义为行动方针,其目的在于建立“神圣”的霸权国家。美国现实外交对国际法的影响远非实证法那么肤浅,在特定情形下,美国的例外论几乎在摧毁国际法的实效。

与美国相比,中国在法律实践领域的实证主义根源于儒家文化的权力观念,中国的现实主义外交也与中国近代社会丧权辱国的历史遭遇密切相关。对内的“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对外的“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教训都使中国将经济实力作为外交行动的物质基础,并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强调国家主权,特别是领土之完整和国家之统一。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外交和国际法实践的目的,在于为国内的经济建设创造和平的国际环境,因为儒家文化和历史遭遇都启示中国人,经济的崛起必将有利于解决与中国相关的国际问题。但是,事与愿违,中国的和平崛起并没有给中国带来和平的国际环境,中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暂时主要表现为海洋争端)此起彼伏,于是中国外交开始对外转向:在强大的经济基础上,按照自己的逻辑来解决这些涉及领土主权之国际争端。所以,无论中国是否在经济上已经崛起,中国的现实主义外交以及国际法的实证主义倾向,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内在的核心利益,这与美国外在的霸权主义目标在本质上决然不同。

大国政治是国际政治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它应该是一个中性词,但是强权政治则是一个贬义词,尽管强权政治也基本上是按照大国政治的逻辑和政策行进。强权政治并没有强调其行为上的主体,它强调的是这种政治在渊源上所具有的属性。当特定国家在实践中通过大国政治或强权政治来谋求霸权时,这就演变为霸权政治。中美两国虽然都通过大国政治强化了现代国际法的实证法特性,但是美国的大国政治掩藏着霸权政治之实质,而中国的大国政治则是一种自保的内在的现实主义外交的体现。大国的界定是研究大国政治的前提,它事实上是国际关系中各国实力对比的结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学者或国家看来,实力的构成要素及其判断标准有所不同。进攻性现实主义认为,大国主要由其相对军事实力来衡量,一国要具备大国资格,它必须拥有充足的军事资源,具备与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打一场全面常规战的能力。[6]而在现代社会中,理想主义和自由主义则更为重视国家的软实力。从历史上霸权国的兴衰史可以看出,不同时期的国家综合实力具有不同的构成要素。[7]当然,并不是所有大国都能在不同的要素上去增强其综合实力,只有潜在的霸权者才能做到这一点,[8]例如19世纪的英国和20世纪的美国,相反,对假想中的霸权者进行挑战的大国以及合纵之大国联盟则是现实存在的。其实,用米尔斯海默所提到的“大国政治的悲剧”[9]来描述“潜在的霸权者的政治悲剧”最为恰当不过,这也正好体现其理论是为美国的霸权政治服务的。如果说霸权在任何时候或任何区域都不存在也是违背历史事实的,在历史上的欧洲和世界范围里都存在过绝对的或一定程度的霸权。霸权思维因此在现实中难以消除,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以及各国之间的复合性相互依赖的形成,霸权政治必然面临大国政治和国际法的挑战。从地区或世界霸权到大国政治再到自然法的主权平等,这种历史发展路径已经为区域一体化并终将为真正的全球化所证明。(www.xing528.com)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的强弱,不仅取决于军事力量、经济力量或某一单方面的力量,更主要地取决于综合实力。综合实力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赖以生存与发展所拥有的全部硬实力(物质力和精神力)及国际影响力的合力[10]综合国力的内涵非常丰富,它的构成要素中既包含自然的,也包含社会的;既包含物质的,也包含文化的和制度的;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国防、外交、资源、民族意志、凝聚力等要素有机关联、相互作用的综合体。而美国学者对于综合国力的理解是以强权政治为中心的,典型的代表如约瑟夫·奈(Jorseph S.Nye),他认为,“实力是影响他人行为得到自己想要结果的能力”。[11]兰德公司对国力的定义是“一个国家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追寻其战略目标的能力”。[12]不同的立场决定了不同的分析视角,大国政治语境下大国实力主要包括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影响力以及国际制度的构建能力,其中有些因素不可能构成单独的实力构成要素,它表现在其他更为直接的实力构成要素之中,例如科技可能会体现于经济和军事等领域,话语霸权可能会体现于文化的影响力以及国际制度的构建能力之上。综合实力是一个单向度的积极的概念,对于特定国家而言,其国际地位或真正的国际实力,可能还会受到其他消极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家的地缘政治以及内部的民族问题等。

就目前的国际格局而言,大国政治意义下的大国应该包括美国、俄罗斯、中国、德国、英国和法国。依照上述综合实力的构成要素,美国毫无疑问是大国中的超强者,无论是从其自身的主观意图来看,还是从其他大国的外交战略来看,美国都是潜在的霸权者。俄罗斯和中国毫无疑问都是大国,而且美国都将两国视为其霸权外交的挑战者。在政治上,除了德国以外,其他五国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日本曾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被中国超越后,它的经济实力仍然排在德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之前,[13]但是日本只是在政治上依附于美国的经济大国,在国际制度的构建能力上远远不如其他几个国家。更为重要的是,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军国主义阴影、与其他亚洲国家之间的历史问题以及冷政治的中日关系,都使日本无法成为世界政治和国际关系中的大国。在区域一体化最弱的亚洲,如果中日关系没有沿着双赢的路径发展,那么在中国和平崛起的背景下,日本则相对地衰落。现代英国的大国地位得益于其殖民历史及其文化遗产、英美联盟以及欧洲联盟。虽然英国、德国和法国之间的实力对比有时会发生变化,但是大国之间的恶性竞争或内部消耗,会因欧洲联盟的法律人格及其相对统一的外交政策而消除。简而言之,美国、中国、欧盟以及俄罗斯之间的国际关系及其实质发展,为国际法奠定了实证主义的政治基础。

大国政治既有竞争的一面也有合作的一面,这种合作性根源于人的主体性和社会性。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个人走向合作,国家及其法律得以产生。在国际社会,国家的生存面临着同样的安全困境,于是相互之间不得不选择合作,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合作的路径和手段不同而已。当国际法在整体上通过战争的非法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国之间的安全困境后,经济全球化所形成的复合性相互依赖关系以及全球经济活动所导致的“公地悲剧”,都要求大国之间进行共同治理,因为大国是国际社会中最主要的行为体。只有结合现实主义的国家权力与利益斗争和自由主义的复合性相互依赖与国家间合作以及建构主义所阐述的国家的社会性、国家与制度的互构与道德伦理的现实作用,才能在大国格局的背景下客观地分析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及其历史互动。在理论层面,国际关系中大国之间实现共同治理,需要三个基本因素:第一,有自愿合作的国家存在;第二,为了维持国家间合作正常进行,应创造充足的动力以克服国家利益的分歧;第三,机制化。[14]从国际合作到国际治理或国际法,都体现了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是大国政治在国际关系中的实践,是国际关系学者所建构的概念。[15]尽管全球治理应当遵守国际法,但是前者是国际关系的范畴,后者是法律的范畴,两者不只在理论上存在区别,同时,它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国际法的实践态度。全球治理与大国政治基本上是同质的,而国际法只是在实证国际法的意义下与大国政治发生联系,所以,潜在的霸权者或不尊重国际法的大国,它们更倾向于通过全球治理而不是国际法来实现其外交目标。

从现有的主要大国及其全球治理的三个基本要素而言,它们都可被界定为自愿合作的国家。在国家的利益分歧及其克服的动因方面,美国和俄罗斯之间以及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利益分歧较大。美国和俄罗斯的利益分歧,主要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域以及北约东扩等现实问题之上。就美国而言,这实质是霸权战略和冷战思维的继续,就俄罗斯而言,其民族所具有的不安全感使它在国际安全上深受美国及其盟国的威胁,这种分歧在整体上不会影响两者在经济全球化所延伸的众多领域的合作。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利益分歧则是多样化的,人权问题、西藏问题、台湾问题以及东、南海问题的背后都会发现两者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是,中美都奉行现实主义外交,并以经济利益为大部分外交决策的出发点,而且两者的利益分歧具有非对称性,[16]所以中美的经济合作为克服两者的利益分歧提供了动因。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同为欧美国家,其利益分歧较小,欧洲联盟以及相同的意识形态都可以完全克服其利益分歧。在全球治理的机制化方面,联合国、欧洲联盟、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八国首脑会议以及美、中、俄国家领导人定期会晤机制都有利于大国之间的全球治理的机制化。所以,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大国合作是国际关系的主流,这便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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