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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碎片化的体现和成因及中国实践传统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应对国际法的体系性和统一性所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国际法委员会将“国际法的多样化和扩展引起的困难”专题列为其长期工作方案,以解决国际法的碎片化问题。国际法的碎片化涉及体制和实质两个方面。相对于程序意义上的体制问题而言,国际法碎片化的实质性问题更为棘手。国际法委员会在研究报告中将实质性问题的碎片化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不同的国际组织和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一般国际法存在不同的解释或相互冲突的解释。

国际法碎片化的体现和成因及中国实践传统

为了应对国际法的体系性和统一性所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国际法委员会将“国际法的多样化和扩展引起的困难”专题列为其长期工作方案,以解决国际法的碎片化问题。国际法的碎片化涉及体制和实质两个方面。[127]前者的重点涉及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机构多元化所引起的非等级化以及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后者主要体现为不同法律规范在实质内容上的冲突问题。这两个问题都与国际法渊源及其发展密切相关,体制问题根源于国际法渊源在法律形式及其所依附的效力问题,而实质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国际法渊源的实质内容问题。国际法中的条约、习惯等法律形式虽然不能与国内法中的宪法、基本法、地方性法规相提并论,而且国际法也不可能像国内法的渊源那样出现宪政意义下的效力等级化,但是法律形式的相对等级化为国际法碎片化的问题提供了现实的缓解路径。国际法的碎片化不可能彻底得以解决,因为国际法的碎片化是国际法内在特性的体现,如果国际法渊源的统一效力等级完全确立,那么国内法与国际法则不存在任何区别。国际交往的频繁化以及国际争端的日益增多,都使国际性法院和法庭迅速增多,直接产生了不同法院和法庭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人们称之为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proliferation)。[128]由于各个国际法庭一般都有各自特定的文件规定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因此各个法庭实际上是一个“自足体系”(self-contained system)。而国际社会内不存在统一的司法制度,因此没有一般规则来协调各法庭之间的冲突。国际司法机构的多元化使国际法的渊源多样化,从而使国际法的碎片化更为复杂。

相对于程序意义上的体制问题而言,国际法碎片化的实质性问题更为棘手。世界文化的多元促进了不同法律主体以及执法和司法机构对相同法律规则的不同理解,这种实质内容的主观分歧根源于民族法律文化之差异。同时,不同的国际组织或条约机构都追求不同的法律价值,对于类似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同的解读。国际法委员会在研究报告中将实质性问题的碎片化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不同的国际组织和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一般国际法存在不同的解释或相互冲突的解释。“Tadic案”[129]就是这种情况,该案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否定了国际法院尼加拉瓜案[130]中的“有效控制”标准,而选择了“总体控制”标准。第二,特别法的出现,使得在一般国际法的基础上出现了许多例外,尤其涉及条约的保留问题时。第三,在一般国际法领域出现了许多特别法律规则体系,如欧盟法、WTO法和国际人权法等法律领域都“自成体系”而具有封闭性,这样就造成了一般国际法和特别国际法以及特别国际法之间的法律规范冲突。[131]例如,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就可能有矛盾。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国际贸易制度的目标包括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和禁止数量限制,而有些环境公约为了保证效力利用了贸易措施,这可能会在国际法的各种准则之间引起一定紧张关系。[132](www.xing528.com)

由于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立法机构,国际法的“碎片化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国际法的固有特征。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以及国际习惯的形成,都具有一种自发、分散和非等级化的特点,因此规范的冲突是国际法特有的问题。[133]国际法本来就是一个不成体系的世界的法律,人们很难说国际法具有同一性。不成体系问题的加重是国际法不断扩大的自然结果,[134]这一体系充满了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一体化的普遍性的、区域性的或甚至双边性的体系、小体系和小小体系。[135]关于国际法碎片化的原因,宏观来说可以归因于国际法的多样化和国家之间在经济、环境、能源等专门领域的复合性相互依赖的日益增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碎片化的成因做了系统而详细的归纳[136],其中包括:(1)缺乏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国际法是协调的法律,国际社会缺乏一个能使各种法律规章得到统一和遵守的中央机关。(2)法律的专业化。布朗利认为,不成体系的原因是对国际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造成威胁的专业化。[137]在这方面,他提到了人权法、海洋法、发展法和环境法。这种发展形成了各专门领域的“专题自主”,而忽视邻近部门的法律规则。(3)法律规范的不同结构。现有的国际法至少面临三种不同的法律结构,主要含有互惠互利性的对等规范的传统国际法、规定个人责任的规范、规定对国际社会的义务的规范。(4)并行的法律规范,即对同一事物有多个平行的规定。[138](5)竞争性的法律规定。[139](6)国际法范围扩大。[140](7)次级规则的不同制度。[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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