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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碎片化:基本范畴与实践传统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的碎片化是国际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现象,它也是国际法学界最近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国际法委员会还设立了国际法碎片化研究小组,以对其进行专门和深入的探讨。国际法的碎片化和国际法的体系性是两个互相排斥的概念,所以国内有些学者将国际法的碎片化意译为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国际法的碎片化根源于国际社会的政治结构。

国际法的碎片化:基本范畴与实践传统

国际法的碎片化是国际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现象,它也是国际法学界最近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国际法委员会还设立了国际法碎片化研究小组,以对其进行专门和深入的探讨。国际法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指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及规则真空而造成的零散存在状态。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体系充满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一体化的普遍性的、区域性的或甚至是双边性的体系、小体系和小小体系。存在于这个体系内部的各种规范和制度之间并没有形成一种结构上的有机联系,它们相互冲突、彼此矛盾,就像堆积在一起的“玻璃碎片”。[123]应当注意到的是,作为国际法多样化的自然后果,国际法的碎片化有正反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国际法的碎片化是国际法富有活力的表现,各种规则、制度和机构的增多促进了国际法的新发展;另一方面国际法不成体系使规则之间经常发生重叠,进而产生冲突,削弱国际法的实效。因此,这种日益凸显的碎片化现象,对国际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国际法的碎片化是以国际社会的发展状态为历史背景的。国际法的碎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体现为不同的存在状态。在传统国际法中,因为国际社会的交往较少,国际关系的规则密度较低,在许多国际领域缺乏国际法规则,这样就形成了国际法消极意义上的碎片化。当然,国际法的碎片化的概念是相对的,在国际法的宏观法律制度得以体系化时,其次级法律体系的具体规则也会出现消极的碎片化现象。因为国内法规则的“空隙结构”是法律制度合理存在的一种必然状态,是司法解释和判例法发挥重要作用的前提条件,这种“空隙结构”(gaps,lacunae)一般不被视为碎片化现象。[12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复合性相互依赖性的加强使国际法的调整范围迅速扩大,国际法的体系性及其一致性面临着挑战。在国际人权、环境保护国际贸易和国际犯罪等特定领域,国际社会都确立了独立性较强的国际法规则体系。这些次级法律体系的自给自足性或对外封闭性(selfcontainedness)必然与一般国际法发生冲突。而且,各个并列的次级法律体系之间也会产生法律的冲突,这种法律规范的冲突就是积极意义上的国际法的碎片化。国际法委员会主要探讨的是积极意义上的国际法碎片化问题。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都是法律本体论的基本范畴,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为认识和缓解国际法的碎片化困境提供了理论框架

国际法的碎片化是国际法渊源的内在特性的体现。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的差异在于国内法各种渊源之间存在一种效力等级体系,而且在内容上因为法律文化的同质性而具有相对的统一性,但是国际法的各种渊源之间既在法律形式上缺乏效力等级体系,在实质内容上又经常出现价值和规范的冲突。法律体系是法律本体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它是更为感性的法律渊源朝着逻辑理性和法律本质发展的结果。对法律体系的概念(System of the Law,Legal system)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认识。狭义的法律体系一般指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的不同,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并由这些部门法及其所对应的不同法律形式组成的效力等级化的统一整体。狭义的法律体系与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渊源观念相对应。而广义的法律体系体现了社会法学和“行动中的法”的观点,它可以用来涵盖跟法律生活相关的全部领域,这些领域构成了以狭义法律体系为内圆而又相互关联的同心圆,最外部的圆代表着法律文化或法律意识。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系统性和统一性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特性。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在法律的目的上决定于经济基础以及法律文化。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还表现在所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及其从属关系以及法律的形式和技术层面之上。主流的法律体系的概念以国内法为背景,并为主权国家的法律话语体系所界定。国际法各种渊源在效力上的非等级化以及各种封闭性部门法在内容上的冲突都必然导致国际法的碎片化。

国际法是法,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法,这种本质是由国际社会基础所决定的。但是,如果说国际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它就必须具备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特征。根据凯尔森的法学理论,国家是法律秩序的统一体,[125]这便说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在某种意义上与政治共同体相对应。而在国际社会,特别是对于国家间的传统国际法而言,不存在任何体系性,碎片化状态是由无政府状态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律体系或其统一特性是针对主权者的全部法律规范,哪怕是萌芽状态下的主权者。《牛津法律指南》这样解释法律体系:“从理论上说,这个术语适用于主权者,或者是根据基本规范直接和间接授权,为该社会制定的所有的法律,也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共同体的全部法律。”所以,国际社会只存在法律制度或立法规范体系,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体系。(www.xing528.com)

国际法的碎片化和国际法的体系性是两个互相排斥的概念,所以国内有些学者将国际法的碎片化意译为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126]“碎片化”是人们认识国际法本体过程中通过感性直接体验到的一种现象,而“不成体系性”则是对国际法本质或基本体系的理性认识。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在国际法渊源的动因性要素推动下将不断地走向未来的“体系性”。国际法的碎片化根源于国际社会的政治结构。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规则的稀缺造成了消极意义上的碎片状态。然而,自然法思想使一般国际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尽管这种效力不能同国内法相提并论,但就法律的体系性而言,传统国际法具有原始的普遍性和体系性。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条约逐渐代替国际习惯成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中的一般国际法的普遍性也遭到条约的削弱,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使一般国际法受到特殊国际法的排挤,国际法的普遍性因此受到了威胁。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其“外溢”效应促进了各个特定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国际法规则逐渐延伸并压缩消极的国际法碎片状态。特定法律领域的内在与外在扩展以及法律规则的多样化,都导致了国际法内部的不同规则之间的积极意义上的法律碎片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消极碎片状态逐步得到消减,而积极的碎片状态或法律规范冲突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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